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拉开了中国交通运输史上治理超限工作。但治理超载工作主要还是依靠行政手段、经济手段来强制车主不得超载,车主是被动的承受者,由于各地执法力度差异化,各地公路货运市场依然是存在难以解决的超限问题。
2003年计重收费在江苏、河南、青海试点后,取得良好的效果。2005年交通部出台了《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鼓励各省市实施计重收费政策,以彻底解决公路运输存在超限问题。计重收费政策实施以后,除解决了公路运输超限“顽疾”,同时给重卡行业也来了深远的影响:市场需求和用户收益均发生“出奇”的变化,而且变化出乎专家们的意料之外。
同时,计重收费政策实质上也是社会利益的再分配。
1. 治理超载:行政手段无法根本解决问题的“超限”问题。
1.1治理超载的历史:治理超载工作是通过经济手段、法律手段来强制车主不得超载,车主是被动的承受者,但是由于各地执法力度差异化,导致相当部分车主依然“顶风超限运输”:
1.1.1 2000年交通部拉开治理超限的序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0年第2号《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已于2000年1月14日经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0年4月1日起施行。
1.1.2 2004年4月30日, 交通部、公安部、发展改革委、质检总局、安全监管局、工商总局、法制办联合下发《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在全国开展货运机动车辆(以下简称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1.1.3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发展改革委、交通部和公安部在全国集中开展在用“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标准吨位工作,并力争在年内完成。
1.1.4由质检总局牵头,对2004年4月1日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标准进行宣传。各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认真贯彻落实,特别是各汽车生产厂家要严格按照上述国家强制性标准,规范车辆的生产行为,从源头上杜绝车辆“大吨小标”现象。
1.1.5从2004年5月中旬起,由工商总局会同交通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质检总局对车辆非法改装企业进行整顿,特别是对一些重点地区要采取联合行动进行集中整治,以规范车辆改装秩序和行为。
1.1.6从2004年6月20日起,利用1年时间,由各级交通、公安部门按照“统一口径、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进行集中治理。已有28个省(市、区)制定了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的方案,另有3个省(市、区)的治理方案正在制订中。
1.1.7实施经过两年多的集中治理,我国车辆超限超载率已被控制在10%左右,85%以上的“大吨小标”车辆恢复核定吨位。
1.2 计重收费试点运行:
1.2.1 2003年6月28日,当江苏计重收费尚处于试点阶段时,青海省已开始对新通车高速公路实行计重收费, 9月1日起河南省实施计重收费,并首批安置了200个“计重收费”车道装置。
1.2.2 2005年10月28日,交通部公路司发布《关于收费公路试行计重收费的指导意见》,交通部鼓励更多的省市采取计重收费。
2. 计重收费是治理超载的必然产物: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原则
“计重收费”政策是法律法规的“公平公正”原则在公路运输行业的体现:“多拉货,多掏钱;多用路,多交费”。各省推广实施反映,可以说“计重收费”治理超载一个相对完善的法规文件,使法规从根源上堵死用户靠超载赚钱。截至2007年8月,我国高速公路实施计重收费的省、直辖市已达到19个,计重收费高速公路线路里程占全国高速公路里程的68%,预计年底将达到88%。预计到2010年,全国90%以上的高速公路、省级普通公路都将实施计重收费。
2.1 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及现行的费率:
|
计重收费政策实施省份的具体细则 |
编号 |
省份 |
实施时间 |
基本费率 |
|
1 |
福建 |
2007年5月20日16时 |
0.09元/吨公里 |
2 |
河北 |
2007年8月16日0时 |
0.065--0.08元/吨公里 |
3 |
天津 |
2007年8月27日8时 |
0.04--0.1元/吨公里 |
4 |
山东 |
2006年4月1日 |
0.08元/吨公里 |
5 |
江西 |
2006年7月1日 |
0.03--0.08元/吨公里 |
6 |
安徽 |
2005年1月1日 |
0.043--0.08元/吨公里 |
7 |
湖北 |
2006年4月1日 |
0.04--0.08元/吨公里 |
8 |
江苏 |
2003年6月28日 |
0.04--0.09元/吨公里 |
9 |
青海 |
2003年7月 |
0.015--0.45元/吨公里 |
10 |
陕西 |
2006年10月15日 |
0.08元/吨公里 |
11 |
山西 |
2006年12月9日 |
0.09元/吨公里 |
12 |
四川 |
2007年6月1日 |
0.075元/吨公里 |
13 |
河南 |
2003年9月1日 |
0.09元/吨公里 |
14 |
贵州 |
2007年6月1日 |
0.09元/吨公里 |
15 |
云南 |
2007年3月15日 |
0.08元/吨公里 |
16 |
宁夏 |
2007年7月15日 |
0.03--0.06元/吨公里 |
17 |
??湖南 |
2007年6月1日 |
0.08元/吨公里 |
18 |
重庆 |
2007年6月1日 |
0.08元/吨公里 |
19 |
海南 |
2007-5-17 |
0.090吨公里---0.045元计费 |
计重收费实施示意图
备注:红色为实施计重收费的省市,黄色为未实施计重收费的省份 |
2.2 计重收费的计算办法:
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车货总质量х吨公里费率х车辆行驶里程。2、超限收费额应为:超认定质量部分х超限收费标准х车辆行驶里程。3、超认定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应为:正常质量车辆缴纳的通行费加超限收费额。
例如:某省新计重收费模式的基本费率是0.09元/吨公里,正常装载情况下的收费标准:以收费站实际测量确定的车货总质量为依据,车货总质量小于或等于15吨的车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至49吨的车辆,15吨级以下部分按基本费率计收,15吨以上部分按0.04/吨公里计收。车货总质量不足5吨时按5吨计收;计费不足5元时按5元计收。以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为例:一辆东风牌两轴车,前轴(每侧单轮胎)的轴载重量为7吨,后轴(每侧双轮胎)轴载重量为10吨。这就是说,该车车辆自重+载货重量最多17吨为不超重。一般地讲,东风车辆自重为5吨,那么,该车可以载货12吨。它的正常通行费的计算方式应该是:15×0.09+2×0.04。
对于超载的车辆,新的计重收费模式是如此计算的:超载率30%以内的,超出部分仍按0.09元/吨公里加收;超载率30%至100%的,超出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3至5倍加收;超载率100%以上的,超出部分按基本费率0.09元/吨公里的5倍加收。超载越严重,交的通行费用越高。 以一辆二轴自重7吨的3型货车为例,去时拉8吨货,回来空车,每趟行驶100公里 按照新模式,去时重车需要交纳通行费(7+8)×0.09×100=135元。回来空车需交通行费7×0.09×100=65元(四舍五入)。来回应该交纳135+65=200元的通行费。
而过去的通行费征收办法是,15吨以下的车辆为3型车,不管其是空车,还是载货,在没有超载15吨的情况下,其通行费率是1.3元。去的时候需要交纳通行费是1.3×100=130元,回来的时候也是130元。来回共计260元,相比之下来回一趟多交60元。
2.3 计重收费实施后,车辆的标准:
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发布的《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国家强制标准(GB1589―2004)规定,在计重收费的公路上行驶的货车如超过如下认定标准,被视为已超过公路的承载能力:
单轴(每侧单轮胎)7吨;
单轴(每侧双轮胎)10吨;
并装双轴(每侧双轮胎)18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并装三轴(每侧双轮胎)24吨(每少两个轮胎减4吨)。
车辆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
三轮货车2吨;
低速货车(四轮且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公里)4.5吨;
二轴货车17吨;
三轴货车25吨(由二轴汽车和一轴挂车组成的汽车列车为27吨);
四轴货车35吨(空气悬架、轴距≥1800mm为37吨);
五轴货车43吨;
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49吨。 |
另外,当车辆各轴对应的轴重认定标准之和与该车对应的车货总重认定标准不一致时,以二者之间的较小值作为该车对应的公路承载能力认定标准。
3. 计重收费政策实施后,其最大的收益者是公路交通部门或控股高速公路收费权的企业
根据2006—2007年6月份股市高速公路板块季报可以看出,在高速公路各股收益指标中,绝大多数个股无论是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还是利润指标,较去年相比收益一路攀升。
计重收费实施后,高速公路板块中的几只股票的收益情况(单位:元.万元) |
编号 |
股票
代码
|
股票
名称
|
06年6月份收益 |
06年12月份收益 |
07年6月份收益 |
每股收益
|
每股净资产
|
净利润 |
每股收益 |
每股净资产
|
净利润 |
每股收益
|
每股净资产
|
净利润 |
1 |
000916 |
华北高速 |
0.10 |
2.67 |
10,547 |
0.23 |
2.8 |
25,057 |
0.14 |
3.03 |
15,143 |
2 |
600012 |
皖通高速 |
0.19 |
2.71 |
32,298 |
0.45 |
2.97 |
74,930 |
0.19 |
2.64 |
30,800 |
3 |
600020 |
中原高速 |
0.19 |
2.78 |
29,363 |
0.36 |
2.95 |
56,516 |
0.22 |
3.17 |
35,271 |
4 |
600350 |
山东高速 |
0.13 |
2.15 |
44,845 |
0.27 |
2.28 |
89,770 |
0.16 |
2.29 |
54,936 |
5 |
600377 |
宁沪高速 |
0.11 |
2.87 |
54,896 |
0.22 |
2.98 |
112,778 |
0.16 |
2.95 |
78,471 |
从已经实施计重收费的上市公司运营情况来看,除了个别公司因为车辆分流导致收入下降以外,大部分公司在实现计重收费的当年,高速公路公司主营业务收入至少有10%的增长幅度,部分公司甚至有50%左右的增长幅度。
计重收费政策根本目的是治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同时在治理过程“降低了费用,提升了收益”:其一,计重收费政策实施后,可以降低超载导致的路面破损,降低公路管理企业的运营成本;其二,对于超限车辆的超载惩罚性收入等同于提升了高速公路单车收费标准。截至2006年底,高速公路突破二千公里的省省份已经有6个:河南3439公里、江苏3354公里、广东3340公里、山东3281公里、浙江2383公里和河北2329公里。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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