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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高速公路将对违规车辆禁行

2012-04-02  作者:综合报道  来源:卡车网[www.chinatruck.org]  文字大小:【】【】【
关键字:贵州 高速公路

  2012年3月30日,贵州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贵州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该《条例》规定,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维修改建,提前5天公告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组织实施高速公路中修、大修或者改建工程项目的,应当提前15日将高速公路保畅方案报送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并在工程项目开工之日前5日向社会公告。需要对高速公路双向全幅封闭、单向全幅封闭借用对向车道分流车辆或者占用单向一个车道作业的路段在2公里以上且作业期限超过30日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将制定的养护施工组织方案和保畅方案报请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同意;除紧急情况外,在养护作业开始之日前5日将施工路段、施工时间、车辆分流路线等信息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并在施工路段前方及相关入口处设置公告牌。

  收费道口,数量要足够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开通足够数量的收费道口,适应车流量的需要,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必要时采取调整进出收费道口、启用便携式收费机等应急措施对车辆进行疏导。

  因处置突发事件、抢险救援和缓解收费道口拥堵,确需快速疏导、分流车辆的,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决定临时免费放行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的统一规划和要求建设高速公路联网电子不停车收费等智能收费系统,并采取包括优惠车辆通行费等各种措施促进其推广应用,不断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

  两次以上逃费,拒绝通行并公布

  《条例》规定,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拒绝或者限制其通行,要求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在其补交应当交纳的车辆通行费后予以放行;拒不补交车辆通行费的,高速公路经营者可以将车辆拖移到指定地点依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和发生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高速公路经营者发现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应当及时报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并配合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对其进行查处。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应当组织高速公路经营者建立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数据库;对两次以上拒交、逃交、少交车辆通行费的车辆,高速公路经营者有权拒绝其通行,并向社会公布。

  该《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5月30日贵州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贵州省高等级公路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刘文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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