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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2月起执行国四 外地转入需达国五标准

  石家庄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通告,从2014年2月1日起,石家庄新机动车尾气将执行国IV排放标准,也就是说尾气排放达不到国IV标准的新购置的车辆,交管部门将不予注册登记,领不到车辆牌照。

  据了解,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石家庄市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家及《石家庄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实施方案(2013-2017)》等相关规定,石家庄市环保局,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制定了石家庄市《关于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通告。

  按照通告规定,从2014年2月1日起,石家庄除低速载货汽车、挂车和摩托车外,其他各类机动车将实施国Ⅳ排放标准;气体燃料点燃式汽车实施国Ⅴ排放标准。对未达到通告规定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交管部门不予注册登记。

  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表示,另外一个加强标准是外地车辆转入我市需达到国五标准排放标准,并经监测合格以后才允许转入我市。

  据介绍,执行新的机动车排放标准以后,可以说对石家庄减排工作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国四车辆氮氧化物排放量与国三标准排放量相比降低25%—28%、颗粒物排放量降低60%—70%,预计十二五期间石家庄可减少氮氧化物排放量1万吨。

  石家庄市机动车排污管理中心主任赵东宇介绍还表示,在实施这个标准以前已经购置车辆,已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不受此公告影响。

来源:石家庄市环境保护局 作者:依文
文章关键词: 国四 节能减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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