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物流用户首页 >> 公路信息 >> 山东装载场所不得为车辆超标装货

山东装载场所不得为车辆超标装货

2010-03-03  作者:  来源:卡车网[www.chinatruck.org]  文字大小:【】【】【
关键字:超载 载货

  记者了解到,山东省政府出台《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简称《办法》),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届时,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最高罚款3万元;旅客运输车辆超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一年。

  《办法》要求,车站、港口码头、煤矿、砂石料场等货物集散地及其他道路运输装载场所的经营者,不得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为车辆超标准装载、配载货物的,由交通运输部门责令改正,每辆次处以1000元罚款,但总额不得超过3万元。非法设立配载点及经营场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客运班车不得在规定的客运站(点)以外上下旅客,并不得超定额载客。超过额定乘员20%以上的,还应当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超过额定乘员20%至50%的,停止营运3个月;超过额定乘员50%至80%的,停止营运6个月;超过额定乘员80%至100%的,停止营运9个月;超过额定乘员100%以上的,停止营运1年。

 

[责任编辑:liun]

信息交流

 
您有关于企业、新闻、产品的问题请在此留言咨询:
信息交流: 信息交流通道 电 话: *
校验码: 传 真: *
您的姓名: * 通讯地址: *
您的单位: * 邮政编码:
您的职务: E_mail: *
 
请您简短留言
*
更多

卡车专题

更多

人物专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