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自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够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规模,但作为新车流通的延伸,发展较为滞后,交易主体和交易市场功能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使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的《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当前二手车流通发展的需要,更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因此,制定《办法》既是整顿和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加快二手车流通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履行入世承诺、扩大开放的需要。
《办法》是在广泛听取社会各方意见基础上,借鉴国外发展经验,结合当前我国二手车流通发展现状制定的。《办法》共五章三十七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设立条件和经营主体、行为规范、监督与管理作了规定。《办法》主要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打破垄断格局,引入竞争机制,实现经营主体多样化。原有二手车交易必须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的规定,使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经营二手车受到阻碍,已严重地影响和制约了二手车及汽车市场的发展。为进一步增强汽车市场活力,《办法》明确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汽车品牌经销商等经营主体均可依法申请从事二手车经营。
第二,从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出发,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一是增加二手车交易的透明度,经销企业不得隐瞒车辆的有关真实情况,保证车辆来源的合法性和车辆的性能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规定;二是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承诺相应的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三是规范经纪机构的经营行为,通过二手车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当由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
第三,实施二手车交易统一发票,促进二手车流通规范化。为了适应二手车流通发展,方便二手车转移登记,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办法规定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应当按规定向买方开具税务机关监制的统一发票,作为二手车转移登记的凭据。为配合其实施,税务总局已下发了《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
第四,加强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的管理。一是建立和完善了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准入制度,规定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二是要求评估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开展二手车鉴定评估业务,出具车辆鉴定评估报告,并对鉴定评估报告中车辆技术状况负法律责任;三是进一步强调除属国有资产的二手车外,二手车鉴定评估应按照买卖双方自愿的原则,不得强行评估的规定。
第五,强化二手车信息建设。为逐步建立全国性的二手车信息网络,提高二手车合法性、安全性信息查询效率,促使各地二手车信息资源有效流动,《办法》对建立和完善二手车档案制度和信息报送、公布制度作了相应规定。
《办法》的颁布和实施,是规范二手车流通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对增强二手车流通行业服务意识,拓宽服务领域、提高经营和服务水平,加快二手车市场化进程,以及引导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将起到积极和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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