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总条件
本规则依照《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并结合国内汽车越野项目的实际情况而制定。补充规则由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审定公布。2.赛事特征
2.1比赛定义
2.1.1赛道为人工和自然的障碍。
2.1.2实行系列分站赛和总决赛。
2.1.3每站比赛设预赛、半决赛及决赛阶段,以比赛用时和罚时之和计算成绩。
2.2比赛设置及参赛资格:
2.2.1比赛形式为队赛,同时记个人成绩。
2.2.2车手报名资格:国内车手需持有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F级(含F级临时)越野或拉力比赛执照。香港、澳门及台湾籍车手参加比赛可持香港、澳门及台湾汽车会颁发的当年有效的比赛执照,及所属汽车协会的同意函或盖有该协会章的报名表。
2.3报名及保险
2.3.1报名 报名时间:每站比赛前20天。 报名方法:参赛者应清晰完整地填写报名表,并在每个分站赛开始前20天将报名表和 报名费递交或邮寄至全国卡车大赛组委会。
2.3.2 报名费(见补充规则)
2.3.3 报名费将在下述前两条情况下如数退还: 报名未被接受。 比赛未能举行。
2.3.4 中途由于车队原因退赛,如果离下站比赛在25个工作日及以上,则剩余押金退回,不足25个工作日提出,则每次扣除押金4000元。
2.3.5 付款方式:
请将报名费通过电汇方式按照规定日期汇到如下账户:
收款单位:北京翰之龙广告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媒体村支行
收款帐号:7115710182600001185 2.3.6
报名地址:全国卡车大赛组委会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红军营路天朗园B座903室
邮编:100107 报名表下载:www.truckracing.cn
电话:010-84937116 传真:010-82028634
2.3.7 报名人义务:
报名人对本队车手和其他随行人员的全部行为负责。 报名表是参赛车队人员与组织者签订的参赛契约。所有赛手在本年度第一次参赛时必须清晰完整地填写及签署报名表,不得替代。 报名人必须按时代表车队如数缴纳报名费。 报名人必须按时领取赛事公告、发车顺序、成绩等所有相关文件。 组织者将在赛前安排车手和车队经理会议,车队代表不得以任何理由迟到或缺席,违者交仲裁处理。 注:报名人即为车队经理(队长)。
2.4 保险
2.4.1组织者将为每位获得参赛资格的车手投保人民币叁拾万元的人身意外险和贰万元的医疗保险,保险费车手自理。此项保险为强制性保险。
2.4.2 组织者投保比赛公众责任险。
2.4.3 保险期限从第一天比赛开始至比赛结束或该车手退出及除名时止。
2.5广告
2.5.1参赛车队可以获得车队部分广告权益,但不得和赛事主赞助商冲突,由于车辆由组委会提供,组委会将获得部份广告收益,具体办法见补充规则。
2.5.2车队不得拒绝组委会安排的广告。
2.5.3参赛者自备的赛手服和头盔上的广告要确保组委会统一广告的位置和数量,本队赛车上增加的车队招商广告要根据车队招商政策由组委会统一设计安排。
2.5.4 组委会有权对参赛车辆及赛手装备进行广告检查,不合格者不允许参赛。
2.6比赛车辆及装备:
2.6.1比赛车辆由组织者统一提供,车辆为越野重型卡车。
2.6.2 比赛用头盔和赛手服等赛手装备由各车队自行准备,但必须符合国内汽车比赛相关标准要求。
2.7安全及其他义务:
2.7.1 参赛者必须遵守《全国汽车运动管理规定》、本规则及补充规则的规定,否则取消比赛资格。本规则与补充规则不一致的地方,以补充规则为准。
2.7.2 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者必须按照规定系牢安全带、佩戴安全头盔。
2.7.3发车裁判在发车前对每位赛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未遵守规定的车手提出警告,并有权拒绝为其发车。
2.7.4 发生重大险情,造成组委会车辆、设施严重损坏或人员伤亡者取消比赛资格,车手及报名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7.5 参赛者有义务维护组织者、赞助商的权益,有义务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比赛的正常秩序和处理同其他车队的关系。
2.7.6 参赛者不得以任何理由做出任何违背体育道德的行为,组织者有权根据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制定的《比赛违纪处罚条例》进行处罚。
2.8日程: 比赛分为预赛、半决赛、决赛。 组织者活动 赛员报到,资格审验。车队经理会议。 预赛第一阶段至第二阶段 开幕式、半决赛、决赛、闭幕颁奖仪式 组委会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合理更改日程。
2.9 车手在赛季内变更所属车队 参赛选手代表单位有争议的,以协议为判定依据。如果参赛选手一人签有多个有效协议,则最先签订的有效协议为注册协议。对一人在同一年度签有多个代表协议,根据情节轻重,将对参赛选手处以停止其1-2年停赛的处罚。
3.比赛方法
3.1 行政检验:
3.1.1报名人和车手必须在补充规则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资格审验。
3.1.2必须出示下述文件: 有效身份证明 中国人民共和国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驾驶执照 中国汽联核发的当年比赛执照或临时比赛执照 赛手如患有不适合剧烈运动疾病而隐瞒参赛的,比赛中出现因健康原因造成的事故或人身伤亡,一切后果自己承担。
3.1.3未能通过检验者不得参赛。
3.2 维修和加油
3.2.1参赛车辆的维修由组织者指定维修团队,必须在组织者指定的维修区进行。
3.2.2 在比赛过程中,参赛车辆不得接受任何其他人员帮助。违者将被视为该阶段比赛退出。 3.2.3 参赛车辆加油由组织者统一安排。
3.3公告栏: 组织者将设公告栏,公布比赛时间、发车顺序、成绩、公告和通知等。
3.4堪路 允许车组成员徒步堪路,但所有车组成员及车队人员应在比赛开始前15分钟离开赛道。
3.5检录:
3.5.1参赛车手须按组织者公布的时间和顺序到检录区入口报到进行检录(必须人、车同到检录区方可检录)。
3.5.2前一对赛车已发出,而下一对应检录车辆未到检录区(在预赛中车队经理也未事先递交补赛申请者),视为“未进行该阶段比赛”。
3.6发车:
3.6.1每次比赛,参赛车手在进行检录后,应按照裁判的指挥驾驶赛车上发车台。
3.6.2发车前须进行安全检查,参赛车手应带好头盔、系好安全带并穿规定赛手服,违者将对该次发车比赛成绩给予20秒加时。
3.6.3比赛使用电子和手动计时两种方式,时间记录精确到百分之一秒。
3.6.3.1信号灯发车:发车灯显示黄色开始倒计时,变为绿色,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3.2旗语发车:裁判出示10秒指示牌,当出示10秒指示牌之后,发车裁判平举绿旗,赛车进入准备发车状态。当发车裁判向上举起绿旗时,赛车发车,计时开始。
3.6.4抢发车将受到处罚:第1次抢发车,罚时20秒。对于同一车手的第二次抢发车,按关门时间计时(抢发车以两名及以上裁判确认为准)。
3.6.5发车信号给出半分钟后,未能发车者,视为未进行该阶段比赛。
3.7冲刺和终点
3.7.1赛车通过冲刺计时点,成绩将被记录。
3.7.2赛员在驶过冲刺计时点后,应立即减速并低速驶至STOP点,冲刺后冲撞两侧标志物罚时10秒,并承担修复设备的费用,冲撞龙门者安关门时间给时,且承担维修费用。
3.8旗语及其他:
3.8.1比赛中裁判有可能出示部分汽车比赛的通用旗语,旗语表示的功能如下: 黄旗:表示比赛前方发生事故或出现危险情况,需立即减速慢行。 绿旗:发车旗。 红旗:表示比赛中止或终止。 黑白方格旗:赛车到达冲刺点时使用。 3.8.2标记牌:在设有标志牌的地方,必须按标志牌的指示行驶。
3.8.3减速障碍:故意冲撞减速障碍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4 警戒带:在设有警戒带的地方,必须在警戒带内行驶,否则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8.5不按照比赛路线行驶者,将受到仲裁委员会的处罚。
3.9竞赛:
3.9.1预赛:
3.9.1.1按车队排序依次进行比赛,预赛分两个阶段,每位车手各跑A、B道一次,每个车队都参加两个阶段比赛,以两个阶段比赛用时和罚时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若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车队A道成绩、个人A道最好成绩排序,若仍相同则A道后发车者名次靠前。
3.9.1.2预赛各队抽签决定本队发车顺序,若因车辆原因不能按时发车,在规则范围内可以 补赛,具体补赛细节见补充规则。
3.9.2半决赛
3.9.2.1 进入半决赛的车队按照预赛成绩决定出发顺序,成绩好者后发车。 3.9.2.2 半决赛若因车辆原因不能按时发车不予以补赛。
3.9.2.3 半决赛以比赛用时和罚时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2.4 半决赛阶段如出现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车队A道成绩、A道个人最好成绩、车队上一轮成绩排定名次。
3.9.3决赛:
3.9.3.1 获得决赛资格的车组参加决赛阶段比赛。
3.9.3.2 决赛阶段发车顺序由半决赛成绩排名决定,成绩好者先跑A道。
3.9.3.3 决赛以比赛用时和罚时累加后的成绩进行排序。
3.9.3.4 决赛阶段如出现成绩相同,则依次比较车队A道成绩、A道个人最好成绩、车队上一轮成绩排定名次。
3.9.4若比赛过程中出现重大安全隐患的或者根本无法通过影响比赛进程的赛道变化,仲裁委员会有权对赛道进行合理修复(已赛车手的成绩依旧有效)。
4.成绩评定:
4.1成绩公布
4.1.1每场比赛结束后90分钟内公布本场次初步成绩,成绩须经赛事主管签字。
4.1.2初步成绩公布30分钟后自动成为正式成绩,不再接受任何对该成绩的抗议。
4.2录取名次:
4.2.1车队前六名,个人前三名,女子车手2名以上(含)设巾帼杯,奖励第一名(参赛女子车手超过五人,奖励前三名)。
4.2.2 奖金及其他增设奖项由补充规则规定。
5.抗议与申诉
5.1抗议
5.1.1只有报名人有权提出抗议。
5.1.2抗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并附500元抗议费递交赛事主管,由赛事主管递交赛事仲裁委员 会。如抗议有效,退回抗议费。
5.1.3递交抗议书的时间限制:被抗议的事件发生后10分钟内、成绩公布后的30分钟内。 赛事仲裁委员会不受理针对计时裁判的抗议,不接受针对组委会提供车辆和设备的抗议。
5.2 申诉
5.2.1报名人对赛事仲裁委员会决议仍有异议,有权提请申诉。
5.2.2申诉人须在决议公布一小时内先以书面形式通知赛事仲裁委员会,并在三日内向中国 汽车运动联合会递交书面形式的申诉书。
5.2.3申诉书应有申诉人或授权人的签名,连同人民币2000元一并递交中国汽车运动联合 会。
5.2.4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将在收到申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各方裁决结果。
5.2.5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对争议事件的判定为最终裁决。
6.其他
仲裁委员会可对本规则未涉及事项进行处理。本规则自2013年4月1日起生效,最终解释权归中国汽车运动联合会。本规则一经修订,则以修订版为准,此版本自动失效。 附:
一、分站赛积分办法
1,各分站赛车队按成绩从第一名排列依次获得积分:20,18,17,16,15,14,13,12,11,10。 总决赛3——10名积分翻倍计算,积分依次分别为:34,32,30,28,26,24,22,20。
2,若车队未参加某分站赛,则该站积分为0。
二、年度总决赛竞赛办法
从2013年起全年竞赛设分站赛和总决赛,总决赛为年度最后一站比赛,其余各站为分站赛。
1.总决赛竞赛方式:总决赛分为预赛、半决赛和决赛 1.1总决赛预赛:各分站赛积分累积排名前4名以外的车队参加总决赛的预赛,预赛前2名获得半决赛资格。各分站赛积分累积排名前4名的车队可在总决赛试车之前的车队经理会上由各车队经理报名本队队员参加个人赛。逾期按不参加处理。
1.2总决赛的半决赛:
1.2.1总决赛半决赛参赛资格为: 总决赛预赛前两名和各分站赛积分累积排名的前4名(若各分站赛积分累积相同,则依次比较参加分站赛次数、各分站赛所获得最好名次、最后一站分站赛比赛名次,多(高)者其排名列前)。
1.2.2总决赛半决赛比赛方式:半决赛抽签决定发车顺序,其他同分站赛半决赛。
1.3.总决赛决赛:总决赛比赛方法同分站赛决赛。
2.年度名次评定:
2.1总决赛决赛胜出者为年度总冠军,失利者为年度亚军,冠亚军不计总决赛积分排名。
2.2年度其它名次按照各队年度累计积分排名来判定,若积分相同则总决赛名次靠前者年度名次靠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