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护人身安全,提高通行效率,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制化、规范化、科技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上通行的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本条例的规定。
第三条 本市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
第四条 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应当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城市空间布局和城市交通需求相适应。城市规划应当与道路交通安全相协调,合理配置道路资源,完善交通基础设施,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五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交通安全基础设施和科技管理手段的投入,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协调机制和重大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制度。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交通发展纲要,制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文明建设、科学研究与应用等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并组织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的交通、规划、建设、市政、环保、农业、城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有关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不断提高交通管理水平。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九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交通文明素质。
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对所属人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和车辆的管理工作,落实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
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中、小学校应当将学生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情况纳入操行评定。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应当加强对社会公众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第十条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统一组织下,提供志愿服务,协助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对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