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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发布《超限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

  据悉,交通运输部下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规定》中最引人关注的内容,就是对超载超限运输车辆的认定。
交通运输部下发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规定》中的第一章第三条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下任何一种情形都属于超载超限范畴: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m;(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m;(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m;(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kg;(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kg;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kg;(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kg;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kg;(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kg;(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kg。

  《规定》中也提到,“符合《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规定的冷藏车、汽车列车、安装空气悬架的车辆,以及专用作业车,不认定为超限运输车辆。”

  对于运输车辆超载超限的惩罚,《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中做了十分明确的规定:

  “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m、总宽度未超过3m且总长度未超过20m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m、总宽度未超过3.75m且总长度未超过28m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m、总宽度超过3.75m或者总长度超过28m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kg的,进行警告;超过1,000g的,每超1,000kg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有前款所列多项违法行为的,相应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应当累计,但累计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

  交通运输部《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发布,实际上也是对新国标GB 1589修订版的遥相呼应,两个政策文件对于超载超限车辆的认定是完全一致的。即将于今年内正式颁布并实施的强制性国标GB 1589修订版《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对不同轴数的车辆总重做了明确规定:二轴货车总重限值18t,三轴货车总重限值25t,三轴汽车列车总重限值27t,双转向轴四轴货车总重限值31t,四轴汽车列车总重限值36t,五轴车限重43t,六轴车限重49t。另外,在新国标GB1589修订版中,车宽由2004版的2.5m放宽到2.55m(冷藏车为2.6m),半挂车车长限值由13m放宽到13.75m,铰接列车长度限值由16.5m放宽到17.1m(长头铰接列车限值为18.1m)。

  根据规定,今后治超标准将全部统一,六轴汽车列车的车货总重只要超过49t,上路就会被罚。

来源:卡车网 作者:Jasmine
文章关键词: 超载超限 轴荷 质量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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