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汽车市场发展除受外围环境的影响之外,国内针对汽车领域出台的方针、政策、法规、措施等,均左右着国内汽车市场发展的方向与规模。近年来,国家对汽车的管理力度明显加大,尤其是2010年以来的这段时间。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简称“工信部”,下同)2010年从公告源头加大了对车辆的管理。
从该年开始,工信部从公告源头加大了对车辆在安全、环保、治超、一致性、准入等方面的管理力度;与此同时,交通部也从运输环节加强了对车辆的超载、环保、安全等方面的管理。
国家相关部委同时加强车辆管理,带来的直接影响有三:一是从源头杜绝了污染源的产生,淘汰了落后,提升了车辆的性能和产品的研发技术。二是促进国内汽车市场和公路运输市场逐步走向规范。三是在淘汰落后的同时,企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生存的难度陟然加大,企业的负担也更加沉重。
第一部分 工信部从公告源头加大了车辆的管理
一、工信部从公告源头加大车辆的管理力度
继加强用车环境,如计重收费,治理车辆超限超载,撤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实施燃油税等措施之后,自2010年开始,工信部从公告源头对车辆的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车辆生产一致性
自2010年开始进行的车辆生产一致性管理所采取的措施包括3个方面,一是企业名称代号,二是产品商标变化的规范,三是企业同一产品,一个和/或多个生产场地发生变更时的管理等。
2010年8月18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产业[2010]第109号”《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这是我国汽车行业首个生产一致性的专项管理办法,意味着政府将在未来几年内将把生产一致性作为主要整治内容来抓)。落实该政策,2010年9月19日,中机车辆技术服务中心(简称“中机公司”,下同)对原《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进行了调整,并发布了‘中机函[2010]145号’“关于调整《汽车产品定型试验及报告要求》(简称《要求》,下同)的通知”。此次下发的《要求》与之前的要求不同的是整车与改装车的动力性和舒适性均开始执行2009版最新强制性国家标准,同时新增了新能源车辆的相关要求。此举在提升车辆各项性能的同时,还体现了工信部从公告源头配合国家支持新能源汽车的发展。
执行该政策,2010年9月19日同一天,工信部对成都新大地非法异地建厂、倒卖合格证行为给予了为期6个月停止申报公告和车辆销售的处罚(这是工信部首次正式下文处罚倒卖合格证的企业)。为进一步加强《公告》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2010年9月26日,工信部发布了“工信部联产业【2010】453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和注册登记工作的通知》。
落实该政策,2010年10月12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公室发布了“关于进行企业名称代号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在2011年2月28日前完成企业名称代号证书的换版工作。对于未经许可使用其他企业的企业名称代号的车辆生产企业将建议撤销其《公告》产品。
执行车辆一致性管理新政,2011年2月21日,中机公司发布了‘中机函[2011]018号’《关于规范“商标变化和异地生产简化产品考核”的通知》,明确要求“在生产企业及产品图样(产品Logo图样除外)均不改变的前提下,《公告》内产品因企业兼并重组、内部品牌战略调整、合资、合作到期或终止等原因,申请产品商标变更,可以免做相关试验项目检测并简化产品审核”、且“对于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生产场所发生变更或新增生产场所时,只要其生产场所通过了相应的准入审查(生产条件考核)并获得了批准,允许企业以任一生产场所的车辆产品作为代表进行型式核准试验”。“多生产场所或生产地址申请变更的产品将作为今后产品一致性监督检查工作的重点。凡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撤销该车型全部生产场所的产品《公告》”等。
此举理顺了“因企业兼并重组、内部品牌战略调整、合资、合作到期或终止等原因”的情况下,产品的生产一致性管理问题,解决了车辆准入管理的部分问题。
二、工信部从公告源头杜绝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的发生
国内治理超限超载的起始年份可追溯到2004年。在自该年起交通部开始从公路运输环节执行治理超限超载近6年后,除继续在该环节执行这一政策之外,2010年,工信部开始从车辆的申报环节即公告申报的源头杜绝车辆超限超载现象的产生。为此,在2010年10月到2011年元月短短的4个月的时间里,工信部委托中机公司先后出台3项举措,如对半挂车车用轮胎、轴线类半挂车申报细则和篷式运输车等进行了规范。
1 对半挂车车用轮胎进行规范
2010年10月20日,中机公司根据工信部的要求,发布了‘中机函[2010]158号’“关于调整《半挂车轮胎使用和评价规范性要求》的通知(简称《通知》,下同)”,根据《通知》要求,“选用轮胎的总承载能力应大于总质量,且:对N1类汽车(长头轻型客货两用车即皮卡产品除外)及N2、N3类自卸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4倍;对其他类载货汽车不得大于申报车型总质量的1.3倍;对半挂车产品,不得大于申报车型轴荷的1.3倍”等。
该《通知》的执行对半挂车生产企业和公路运输业均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首先,从专业的角度看,从车辆的系统设计、整车设计以及实际应用来说,很难对轮胎的负荷上限作出限制。一方面,整车的通过性、操纵稳定性、制动性都与所选的轮胎紧密相关。若引入“1.3~1.4倍”的强制规定,车型开发工作无疑将无法或难以展开。其次,企业为节约开发成本、缩短开发周期、减少投入,不同车型之间往往会共用一些零部件,如车桥、轮胎和轮毂。而按照《通知》要求,不同车型原本可以共用的车桥、轮胎和相关零部件将有可能无法继续使用,造成后续开发的车型因为无法共用现有零部件,需要重新开发底盘,这无疑增大厂家的投入。另一方面,按照该《通知》的要求,可以对公告内产品进行变更。对于那些完全不符合的但又要求保留其《公告》的产品以及产品有部分轮胎符合,还需要新增轮胎品种的,均要重新确定符合的轮胎并做3项试验(制动试验、轮胎检验、ABS试验)之后,方可进行产品《公告》产品轮胎的变更。这又将发生一笔费用。
与此同时,执行该《通知》,工信部在2010年12月27日发布的公告221批中,撤消了130家企业196个公告,其中,整车企业11 家,被撤消公告14个,民用改装车企业119家,被撤消公告182个。这些被撤消的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生产,销售。使企业损失了一批公告。因此,此举对正规的生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
其次,由于很多小的半挂车企业没有上《公告》,不排除某些半挂车企业对于新要求带来的矛盾以灵活变通的手段,即直接造假把轮胎的层级由大变小,实质上并没有对轮胎进行变更。因此,此举对很多规模较小的半挂车企业影响甚微。
第三,此举对公路运输环节的影响不大。由于半挂车生产企业不直接涉及运输环节,即使半挂车生产企业按新规定装配了低承载能力的轮胎,但到用户手中难免会被改为高承载轮胎,而工信部和中机公司很难在道路治理上发挥作用,再者,出自轮胎生产厂家的轮胎的实际层级有可能出现高层低标,因此,此举难以从根本上根治私自改装和超载现象的发生。
2 对轴线类半挂车申报细则进行更改
从源头治超,2011年1月6日,中机公司对“长度大于13米小于16米轴线类半挂车申报细则更改”。增加了“轮胎外露”的规定,从外形上杜绝了普通低平板半挂假借轴线半挂公告复活的现象。
3 对蓬式运输车产品进行规范
落实从公告源头治超,2011年1月5日,中机公司发布了“关于规范“蓬式运输车产品技术条件”的通知”,明确要求“蓬式运输车侧面不开门”、“N3、O4类蓬式运输车和蓬式运输半挂车产品货厢地板到货厢顶部高度不小于1800mm”、“蓬式运输车车长不能增加1m,车宽不能为2.55m”,通过对该类车的外形尺寸和货厢尺寸进行限制,以达到治超的目的。该规定自2011年2月1日起正式执行,到2011年4月31日前仍未变更过来的公告车型将被清理。
由于此次通知要求的蓬式半挂车上装部分更加细致更加严格,且车辆生产企业也只能配合通知的要求更改公告,而且蓬式半挂车的市场销量一直很大,所涉及的蓬式半挂车型号也比较多。因此,此举在给用户带来影响的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了一定负担,但同时将刺激该类产品市场需求量的上升。
三、加大车辆减排标准的执行力度
面对日益严竣的环境问题,国家相关部委在加大企业排污整治的同时,从2010年开始,工信部也从公告源头提高了车辆节能环保的要求。在2010年3月份开始到2011年2月近1年的时间里,工信部和国家环境保护部密集地推出了针对车辆排放的政策法规。如轻型车油耗、重型车排气污染物限值、运输车辆油耗检测与监督,推迟部分车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以及重型商用车油耗标准审查的通过等,使商用车污染的治理工作进入到了全面实施的阶段。
1 按照GB20997-2007和GB14762-2008两项标准对公告内车型进行审查
为了落实从公告源头治理车辆污染,2010年3月份,中机公司按照GB20997-2007《轻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对《公告》内相关车辆产品进行了技术审查。2010年8月26日,中机公司完成了对公告内超限车辆产品及不符合GB14762-2008《重型车用汽油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 阶段)》标准要求的车型进行了清理。
此次清理后的不符合要求的公告车型在公告第220批中被撤消。涉及到的被撤消的企业多达295家,被撤消的公告总数达到1988个。其中涉及到的民用改装车企业233家,被撤消的公告总数达1013个;涉及到的汽车生产企业62家,被撤消公告总数也有975个之多。众所周知,目前一个公告的申请总费用至少在万元以上,公告被撤消之后,直接影响到企业现阶段的经营与销售,企业若想要继续生存,必须继续新的公告的申报,因此,此举对企业的影响是很大的。
2 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管理再度加大
继2009年7月,工信部发布《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标示管理规定》,明确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检测与申报、标识备案、标示、公布、监督处罚等各项规定;2010年1月,工信部在其门户网站开设了“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栏目,建立我国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之后,为了进一步做好“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完善汽车燃料消耗量公示制度,2010年11月1日,工信部再次发文‘工信部装[2010]52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汽车燃料消耗量通告管理的通知”,环保管理力度再度加大。
与此同时,2010年3月1日~2011年2月28日是交通部给企业执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2009年11号令)的过渡期。从2011年3月1日起,所有未列入达标车型表或与达标车型表不一致的车辆,都不予配发道路运营证件。
据了解,自2011年以来,没有通过油耗检测的车辆已经不能在市场销售。此举可谓是企业负担加重的另一种体现。
3 国家环保部推迟部分车辆执行国Ⅳ排放标准的时间
为了进一步明确部分车辆排放升级的时间,2010年12月2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以环办函【2010】1390号《关于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第四阶段限值实施日期的复函》函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要求车用压燃式发动机与汽车,轻型柴油汽车分别从2012年1月1日起和2011年3月1日起开始执行国Ⅳ排放标准。除此之外,GB18352.3-2005《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阶段)》中规定的其他车型,按时实施国Ⅳ标准。即从2011年7月1日起,凡不满足国Ⅳ标准要求的轻型汽油车、单一气体燃料车及两用燃料车不得销售和注册登记。
此举带来的影响有二。
首先,国家逐步提高机动车排放标准,符合节能减排大方向,明确国Ⅳ标准执行时间,有利于企业做好准备和企业技术进步。如为了迎接不断升级的排放要求,2010年,国内卡车企业兴起新一轮合资合作潮,其中,发动机技术是合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江淮汽车选择与纳威司达合资,中国重汽与德国曼公司的合资,戴姆勒与北汽福田的合资等均含引进发动机或发动机技术方面的内容,通过引进国外技术必将推动国内企业技术的进步。
其次,排放升级均将给企业和用户带来阵痛。一方面,与国Ⅱ标准升级到国Ⅲ时面临的高压共轨技术被跨国公司垄断的情况相似,从国Ⅲ升级到国Ⅳ,SCR技术同样掌握在跨国公司手中。卡车排放标准要升级,就要向跨国公司支付大量购买技术的费用。与此同时,从国Ⅲ升级到国Ⅳ,新车成本的增加至少在1.5万元以上,且用户在使用过程中还要不断增加尿素的投入,这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在购车及使用成本双增加的背景之下,有可能影响到用户购买,从而会影响到企业的产品销售。
4 《重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通过审查
为了完善油耗标准体系,2010年6月,工信部就《中重型商用车辆燃料消耗量测量方法》公开向全社会征求意见,并于2011年1月13日通过了该标准的审查。该标准的制订完善了我国汽车油耗标准体系,对推进我国汽车节能技术进步,有效缩小我国汽车燃料消耗量与国外先进水平的差距,促进我国汽车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据悉,《中重型商用车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也正在技术准备过程中,有望在2011年完成制定。
另外,据了解,2011版《汽车产业发展政策》修订稿中,首次对汽车油耗作出具体要求:到2015年,汽车燃料消耗量比2008年降低20%。
除上所述,工信部还于2010年12月25日召开工作会议,提出“十二五”期间我国工业的节能和二氧化碳减排目标,即2011年初定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和二氧化碳排放量各降低4%。“十二五”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强度相比于2005年要降低37.2%。这是工信部第一次在自己的五年规划中提出减碳目标,此举对实现环境的全面优化起到积极的作用。
因此,车辆生产企业应面对排放标准的日益升级的现实,并提前做好充分的准备。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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