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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立法本意应当清晰明确

  车船税法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法工委即向全国征集意见。恐怕相关起草部门不曾料想到的是,车船税草案刚一公布,不仅立刻引起舆论强烈反弹,就连出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相关人士也提出质疑。

  其实,舆论和意见所质疑的并非车船税本身,因为这项税不是一个新设的税种。在这之前,作为使用税的车船税早已有之,那是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条例按年收取,不符合税收法定的原则。因此全国人大准备立法,将这项地方税种的征收以法律的形式予以固定。现在,不论是法学专家还是一般民众,对草案最大的疑问和意见,主要集中在草案设计的计税标准,即将原来实行的统一计税调整分为七档,按发动机排气量大小计征。这一计税方法和标准,显然与有关部委对此税种解释为“财产税”的立法本意相悖,因此广受质疑。

  对于车船税征收的立法,据说本意是将车船作为财产予以征税。如果按财政部负责人的释义,将其界定为财产税,其意图是为了改变现行的豪华车和普通车都是相同的征收标准。如果说,现在每台车每年400多元的征收标准,未能充分体现车船税的财产税性质和应有的调节功能这一弊端的话,那么,按草案分不同发动机排量计征,显然瑕疵更明显,同样也不能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首先,作为交通或者运输工具使用的车船,能否应该沿用财产征税,这本身就值得商讨。车船作为不动产,其本身会不断磨损折旧,其价值贬损根据使用年限和频度而逐年递减,完全不同于房屋这样的不动产有增值的趋势。如何界定和评估每辆车的财产值,就连不少的税务专家也认为缺乏操作性。其次,即便是同排量的乘用汽车,国产自主品牌和外资品牌的售价差异也很大,按排量征收财产税,一则有失公平二则不利于保护国有自主品牌。因此,如果是为了改变现行豪华车和普通车相同征税标准,而采用按排量征收的新标准,其实并不能实现调节功能。要解决这个问题,目前已经实施的车船购置税,是一个能够实现调节功能的税种。如果也将其纳入人大立法,完善和制定征收标准,完全可以利用税收差异体现税负公平原则。

  对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车船税,拟按发动机排量分档计税这一方法,此前国税总局向公众解释称,这一车船税的计征调整,征收与排量挂钩的目的在于鼓励发展小排量汽车,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这一立法本意也是引发质疑的关键点。固然,顺应环保和资源保护的潮流,在发展汽车工业的同时鼓励低碳生活方式,提倡小排量乘用车的制造和使用,是我们的既定方针,以税负多寡鼓励节能减排,肯定是一个正确的思路,问题却在于,这种调节放在车船税这一“财产税”税种中予以体现,是否有违立法本意,是否适当?曾经争论多年而姗姗来迟的燃油税,其实已经就是解决这一症结的最佳途径。这也是很多国家流行且行之有效的最佳方法,也最能体现公平。既如此,两个不同税种还有必要再行重叠交叉吗?

  受惠于改革开放,当前中国的老百姓刚刚跨入汽车文化的时代。但从当前汽车税负看,其所得之益已被大打折扣。由相关数据分析,目前我国老百姓购车养车的税负水平位列世界前茅。这样做合适吗?编辑认为,起草车船税草案的相关部门,应该明确这一税收立法的本意,充分体现税负公平,发挥调节社会二次分配的功能,而不是以改变豪华车和普通车相同计征标准和引导消费者节能减排这样的理由,普遍提升车船的征收额度标准。

来源:人民网天津视窗 作者:
文章关键词: 车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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