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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道路车辆外廓尺寸限值
          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的最大限值

         车辆类型  车长 a  车宽  车高
汽车         三轮汽车  b c 4 600mm 1 600mm 2 000mm

货车(e f)
及半挂牵引车

最高设计车速小于70km/h的四轮货车 d 6 000mm 2 000mm 2 500mm
 二轴 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kg 6 000mm 2 500mm h 4 0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3 500kg,且≤8 000kg 7 000mm g
最大设计总质量>8 000kg且≤12 000kg 8 000mm g
最大设计总质量>12 000kg 9 000mm g
 三轴 最大设计总质量≤20 000kg 11 0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20 000kg 12 000mm
      四轴 12 000mm 2 500mm h 4 000mm
乘用车及客车    乘用车及二轴客车 12 000mm
     三轴客车 13 700mm
     单铰接客车 18 000mm
挂车 半挂车       一轴 8 600mm 2 500mm h 4 000mm
      二轴 10 000mm
k
      三轴 13 000mm
l
    中置轴(旅居)挂车 8 000mm
其他挂车 最大设计总质量≤10 000kg 7 000mm
最大设计总质量>10 000kg 8 000mm
汽车列车        铰接列车 16 500mm
m
    
2 500mm 
h n
4 000mm o  
       货车列车 20 000mm

 
 a 挂车车长为最前端至最后端的距离

 b 即原三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c 当采用方向盘转向、由传动轴传递动力、具有驾驶室且驾驶员座椅后设计有物品放置空   间时,车长、车宽、车高的限值分别为5 200mm、1 800mm、2 200mm;

 d 指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四轮农用运输车,下同

 e 车长限值不适用于不以运输为目的的专用作业车;

 f 最大设计总质量不超过26 000kg的汽车起重机的车长限值为13 000mm;

 g 当货厢于驾驶室分离且货厢为整体封闭式时,车长限值增加1 000mm;

 h 对于货厢为整体封闭式的厢式车(且货厢与驾驶室分离)、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及整   体封闭式厢式汽车列车,以及车长大于11 000mm的客车,车宽最大限值为2 550mm;

 i 定线行驶的双层客车车高最大限值为4 200mm;

 j 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专用半挂车(但与牵引车组成的列车长度需符合本标准规定)和运送单厢长度大于12.2m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半挂车;

 k 对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集装箱半挂车,以及组成五轴汽车列车的罐式半挂车,车   长最大限值为13 000mm;

 l 自2008年1月1日起,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的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车长最大限值为14 600mm;

 m 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列车和运送单箱长度大于12.2m集装箱的框架式集装箱列车 除外;自2008年1月1日起,与整体封闭式厢式半挂车组成的铰接列车在高等级公路上使用 时,车长最大限值为18 000mm;

 n 运送不可拆解物体的低平板挂车列车车宽限值3 000mm;

 o 对于集装箱挂车列车指装备空集装箱时的高度。2007年1月1日以前,集装箱挂车列车的车高最大限值为4 200mm。

 


  车辆外廓尺寸的其他要求

  当汽车或列车处于满载状态、外观后视镜底边离地高度小于1800mm时,其单侧外伸量不得超出汽
车或列车最大宽度处250mm。
  汽车的顶窗、换气装置等处于开启状态时不得超出车高300mm。
  汽车的后轴与挂车的前轴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3.00m(牵引中置轴半挂列车除外)。
  汽车和汽车列车(不计具有作业功能的专用装置的突出部分)必须能在同一个车辆通道圆内通过,车辆通道圆的外圆直径D1为25.00m,车辆通道圆的内圆直径D2为10.60m。汽车和汽车列车由直线行驶过渡到上述圆周运动时,任何部分超出直线行驶时的车辆外侧垂直面的值(车辆外摆值)T不得大于0.80m(单铰接客车的车辆外摆值T不得大于1.20m)。
  挂车及二轴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600mm,二轴自卸车、三轴及三轴以上货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800mm,三轴及三轴以上自卸车的货箱栏板高度不得超过1500m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