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2004年第16号公告,公布了《机动车辆类(汽车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该实施规则自今年8月1日起开始实施,2005年10月1日以后出厂的消防车产品必须获得此项认证。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与国家认监委联合发布的《〈第一批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中产品的适用范围》(2002年联合公告第60号)的规定,消防车产品已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范围。由于消防车产品专业性强,专用部分的安全问题较多,原有的《机动车辆类(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已经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经与公安部协商并广泛征求有关企业意见后,国家认监委针对消防车产品专门制定了这个新的实施规则。
新规则对汽车消防产品强制认证的适用范围、术语、认证模式、认证实施的基本要求、认证证书、认证标志人使用规定、认证收费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并附加了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所需资料、消防车送样清单、消防车整车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消防车主要总成件及附件检测项目和检测依据、消防车产品认证须具备的生产和检测设备清单、消防车产品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等。
自2005年10月1日起,消防车产品须按这个认证规则的要求,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进口、销售和使用。自2004年8月1日起,申请人可以向指定认证机构提出消防车产品的认证申请。
明年10月1日以后,所有符合标准的消防车将在前风窗玻璃内侧右上方加贴认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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