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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中国第1批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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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税政司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近对国家林业局申请的2002年第一批370车辆设有固定装置的森林消防专用指挥车免征车辆购置税予以批准,并规定:办理免税手续时,申请免税的单位应出示国家林业局森林防火办公室随车配发的“森林消防专用车证”和“森林消防车辆调拨分配通知单”。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还特别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应在次年2月份以前向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司上报实际免税车辆的型号、数量及免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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