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网》
此次车船使用税的调整,有涉及免税范围广和税额调整幅度大的特点,这无疑是对税收要素的重大调整。论常理,国家税务总局理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或者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能充分博弈的平台,相反,仅靠一纸红头文件,便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财产进行调整和分配,即便这种调整看起来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但从形式上来讲,必然存在缺乏税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
我国自1951年起开征车船使用牌照税,自1986年起开征车船使用税,至今已开征几十年。今年年初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自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随交强险一同缴纳,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非机动车辆免交车船税。
此次新车船使用税开征的公共政策,总体来讲,是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尤其是对国内数亿计自行车一族免税的规定,更是体现了政府对这一群体的特殊关照。不过,从税收民主的角度来讲,由国务院即将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规定,还是存在相当大的缺憾。
所谓税收民主,就是指政府一切征税活动,需要最严格的民主控制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使民众的意愿能够真正地约束征税权,使税收不至于违背民众的意愿,而变成政府追求自身利益的工具。在西方国家,税收民主已成为政府的自觉行动。人民代表或议员可以代表人民与政府协商,对每一项税收,包括涉及到税额和税率等问题,甚至于征收或废止某一税种,都要进行充分博弈,各利益主体进行充分讨论,任何一方都没有单方面定价的特权。而且,纳税人和人民代表还可以根据政府服务质量的好坏,来议定具体的纳税额。
与西方国家先进的税收民主相比,我国还存在比较大的差距和不足。一方面,现行征税模式缺乏合法而必要的民主程序。以车船使用税调整为例,车辆使用税是涉及面广、且与私人有关的一个税种,尤其是此次调整幅度之大,且由保险机构代征代收。然而,这样一个与多数公众利益休戚相关的税种,其征收的依据仍旧是国务院两个旧条例合并修订后出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很明显,因为这种暂行条例是国务院制订的,并没有得到人大代表的同意或人大常委会委员等充分审议,所以,纳税人也就无法通过人大代表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同时,缺乏各利益相关方充分博弈的平台,也是造成税收民主缺憾的重要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从1986年开始颁布实施,已经“暂行”长达21年,依然没有上升为法律。而此次车船使用税的调整,有涉及免税范围广和税额调整幅度大的特点,这无疑是对税收要素的重大调整。譬如,与原车船使用税相比,新车船税在税额标准方面进行了适当调整,在保持原车船使用税税额幅度下限的同时,对上限提高了1倍左右。论常理,国家税务总局理应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或者以召开听证会的方式,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一个能充分博弈的平台,相反,仅靠一纸红头文件,便对事关公民切身利益的私有财产进行调整和分配,即便这种调整看起来是如何的公平和公正,但从形式上来讲,必然存在缺乏税收民主性的巨大缺憾。
由此延伸开来,不仅只有车船使用税的开征,存在税收民主的缺憾。比如利息税,作为大多数的低收入群体,早已对这个税种“恨之入骨”,由于缺乏民主税收这个平台,因而,利息税仍旧“昂首挺胸”,“一路凯歌”;再说,发生在5月30日财政部宣布上调印花税至3‰的决定,导致了国内股市的狂跌,而此次印花税的调整,开征前,即没有任何征兆,也没有提前打个招呼,更遑论征求股民们的意见和建议。
税收民主原则,是现代社会税收最为基本的原则。因而,在事关公众切身利益征税问题上,至今仍然由政府主导,而让税收民主严重缺席,显得有些不合时宜。如果政府部门征税充满随意性,那么,即便刚出台的《物权法》也难以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所以,在国内尽早建立健全税收民主这一税收“精髓”,已时不我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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