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管理,避免污染饮用水水源地,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省、市人民政府关于水源地保护的有关规定,现决定对我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穿越道路实施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行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行车辆:运输剧毒、危险化学品车辆。
二、限行区域:限行区域内禁止上述车辆通行,详见以下情况表。
三、已在禁行区域、道路外围设置禁令标志,禁止危险化学品车辆驶入禁行路段,对违反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请广大驾驶人自觉遵法出行。
四、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