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有效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和空气质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高青县实际,对淄博高青县道路实施货运车辆禁止和限制通行措施。现通告如下:
一、禁限行管控区域及道路。
(一)限行区域:西外环以东(不含西外环),南外环以北(不含南外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南(不含长江路、滨河路),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
(二)限行道路:唐北路(南环路-清河路、北环路-田横路),芦姑路,国井大道(南环路-长江路)。
(三)禁行区域:开泰大道以西(不含开泰大道),西环路以东(不含西环路),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以北(含长江路、滨河路(中心路-西环路)),北环路以南(不含北环路)。
二、禁限行管理规定。
(一)多用途货车(皮卡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二)4.5T及以下新能源货车全天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三)城市物流配送货车、轻型货车、4.5T以上新能源货车除每日07:00-08:30、11:30-13:30、17:00-18:30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四)符合环卫作业要求的新能源货车及密闭运输要求的新能源渣土车和新能源混凝土运输车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后,除每日07:00-08:30、11:30-13:30、17:00-18:30以外,允许驶入禁行区域。
(五)中型、重型货车每日23时至次日5时(含)允许驶入禁行区域以外的区域。
(六)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拖拉机、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全天禁止驶入禁限行管控区域。
三、因生产生活、市政工程建设等需要,禁止通行车辆确需在禁限行区域路段、时段通行、停靠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辆通行证(码),按指定路线、时间通行。
四、对达不到国Ⅳ排放标准的重型和中型货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不予办理车辆通行证(码)。
五、遇有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红色预警时,重中型柴油货车在城区内禁止通行。
六、遇有重大活动、突发事件、道路施工等特殊情况限制通行的,另行向社会发布通告,所有车辆按通告要求执行。
七、执行紧急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受禁限行区域路段和时段限制。
八、本通告所称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本城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
九、对违反货运车辆限行管理规定的行为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十、本通告自2025年01月0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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