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法治保障高质量推进广东交通强省建设——《广东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条例》出台的背景
我省是危险化学品生产和消费大省,2023年6月省委、省政府出台关于高质量建设制造强省的意见,化工等生产制造业迎来重大机遇期,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需求不断扩大,潜在的事故风险也相应增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更为凸显,亟需通过立法加强法治规范和保障。
(一)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以及省委工作要求的重要举措。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生命重于泰山,要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加强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安全监管,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2020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提升安全发展水平。省委、省政府就贯彻落实中央有关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制定了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制定有关地方性法规。
(二)是细化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国家先后制定或者修订有关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202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安全生产法》,2023年7月国务院修订《道路运输条例》,2019年11月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2023年11月交通运输部修订《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都对道路运输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更好地将国家相关要求在我省落地落实,迫切需要结合行业实际制定省级层面的地方性法规,增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措施的可执行性,更好推动交通运输行业高质量发展。
(三)是深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客观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参与方较多,包括运输企业、托运人、装货人、卸货人、收货人和第三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等多个主体。目前,现有法律法规对各参与方的监督机制不完全统一,事中事后监管措施相对薄弱,严重的甚至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我省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等要求,制定《条例》推动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实现行业规范有序安全发展。
(四)是强化全过程协同监管的迫切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括托运、承运、装货、卸货、车辆通行、车辆停放等多个环节。近年国家和省出台了相应法规和政策文件,但尚未实现全面闭环,各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亦有待进一步健全,因此需要从省级层面制定《条例》,以全过程安全监管视角,审视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可能存在的漏洞,进一步规范操作规程,细化部门工作职责,完善数据共享机制,构建工作闭环,提升监管合力。
《条例》出台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经济社会发展的每一个项目、每一个环节都要以安全为前提,不能有丝毫疏漏。”《条例》的颁布实施,对推动我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加快推进交通强省建设,助力“制造业当家”,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一)为推动广东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行业安全发展提供法治保障。《条例》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加强工作领导、停车场地规划建设管理、建立健全行业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等行业发展的重点问题作出规定,将实践中的经验做法固化为法规制度,发挥法治引领和保障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为提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质效提供制度支撑。《条例》要求制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其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办法,明确建立全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相关系统以推动数据共享和协同监管,加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动态监控,为强化事前防范、精准监管、信息化监管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促进行业安全监管能力提升。
(三)为强化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依法经营提供规范指引。《条例》要求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按照“五个统一”的要求加强管理、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细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规定、加强电子运单报送监管、明确装卸作业要求等,以推动企业强化自身建设和保障,为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安全生产明确了具体的规范指引。
《条例》主要内容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坚持问题导向,围绕规范企业管理、完善监管措施、强化主体责任等方面进行立法,是全国首个专门规范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的省级地方性法规。
(一)加强全过程信息化监管,推动部门协同,发挥数字政府科技创新优势。危险道路货物运输安全涉及多部门、多环节,有必要依托信息化技术,不断健全完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全链条监管体系。第十条规定,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省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监管相关系统,对本省行政区域内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有关数据进行归集、应用,推动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燃气管理、消防救援、税务等部门的数据共享和协同监管。第十一条细化落实国家关于禁止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的要求,明确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违法行为的具体认定办法。
(二)将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写入法规,建立安全分类监管制度,为打造安全信用评价体系奠定基础。第十二条规定,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制定。通过安全生产状态评价和分级管理,加强靠前监管、尽早发现苗头、及时处理问题。一方面,以安全生产状态评价为基础,为推动开展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信用评价工作提供支撑;另一方面,为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运营的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实现统一标准的动态评价和分类管控提供具体操作上的依据。
(三)多维度强化停车场地建设,积极回应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难的痛点,提升社会公共服务水平。我省作为危险货物运输大省,为切实减少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等待装卸作业或用餐、休息等对当地公共安全的影响,第六条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规划建设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以及规划建设工业园区、港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高速公路等项目,应根据需要配套相应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第七条明确了企业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场地的要求,以及高速公路服务区设置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停车位的要求。
(四)始终以人民为中心固本强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危险道路货物运输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科学有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第八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强化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第十一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按照统一车辆产权关系、劳动关系、运输生产组织、财务管理和安全管理等要求加强管理。第十三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应当履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动态监控主体责任,在车辆运行期间对车辆和驾驶人员进行动态监控和管理,安装符合国家和省相关要求的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并实时上传动态信息。第十四条明确了企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人数要求。第十七条规定,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聘用危险货物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时,应当在人员上岗前向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聘用人员的信息。第十八条规定,企业应当建立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制度,定期评估驾驶人员的适岗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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