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2022年12月19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后,以258号主席令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出台,对于推动我区建立权责明确、执法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机制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共五章,四十二条,根据自治区实际情况,分别从源头管理、路面治理和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作出了规定,现就《办法》出台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进行解读如下:
立法的必要性
自2013年以来,自治区各级政府紧紧围绕“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的原则,积极推进治超工作,超限超载率明显下降,治超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路里程不断增加,超限超载运输治理矛盾依然突出,超限超载治理涉及面广,综合治理难度大,地域发展不平衡,而且超限超载运输具有利益驱动大、违法成本低、点多、线长、面广的特征,运输市场面临行业群体大、基础差、风险高、治理体制机制不完善的局面。
2016年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等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提出要健全完善“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机制,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加强对货车生产、改装、销售和道路货物运输的全过程监管,通过深入持续的综合治理,基本杜绝货车非法改装现象,基本消除高速公路和国省干线公路超限超载,使农村公路超限超载得到有效遏制,公路网整体安全保障水平进一步提升。同年交通运输部重新修订了《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对治超工作提出了更具体的要求,特别是随着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继修改,《内蒙古自治区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办法》(2013年第198号主席令)已经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亟需重新制定。
主要内容
1、明确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
一是明确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治超主体责任,建立工作联席会议和部门联动机制,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并将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二是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对治超工作中各责任主体的职能职责进行了重新界定,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农牧、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能源和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的相关工作。结合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对路面执法协作机制进行了重新规范。三是明确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2、构建治超源头管理机制。
源头治理是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上路行驶的强力手段,主要包括车源和货源。一是对涉及车辆源头的各个环节实行全链条监管,提出车辆生产、销售、改装阶段的要求,明确了车辆检验、登记管理及车辆改装的主管部门职责;二是针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单位制度落实难、监管不明晰的问题,提出货物装载重点源头单位名单制作和公布的要求,提出货物运输源头单位义务和货物运输源头单位禁止性行为;三是明确各行业主管部门对货物装载、配载源头的监管责任,提出了监管举措,同时对货物运输经营者的义务提出要求。
3、明确路面执法检查方式。
可以采取公路超限检测站检测、流动检测、不停车超限检测等方式。一是对公路超限检测站点、技术监控设置提出要求;二是明确了流动检测程序,须依托固定检测站点开展;三是厘清交通和公安联合执法责任,规范联合执法行为。
4、运用科技手段提高治超工作效率。
根据国务院和交通运输部关于治理超限超载工作加强科技化应用的要求,《办法》中增加了建设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信息平台和技术监控网络、不停车超限超载检测技术监控设备设施以及超限超载货物运输车辆信息共享等相关内容。对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分别从设置程序、日常管理、执法主体、执法流程等几个方面作了具体规定,为治超非现场执法工作的开展提供制度保障。
5、强化信用治超监管。
《办法》中规定了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公安、工业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建立超限超载信用制度,将货物运输源头单位、货物运输经营者、货物运输车辆、驾驶人等纳入信用管理体系,相关信用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治超建设和运用,强化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的诚信考核,落实“一超四罚”,实施失信联合惩戒,为信用体系在治超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提供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