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决定》(简称《条例》)。新修订的《条例》将于10月1日起施行,要求对班车客运经营者、包车客运经营者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及其驾驶人员进行安全评价,实施分级分类动态监管,以立法形式将数字化改革成果进一步固化,多项行业管理举措属全国首创。
首创驾驶员“赋码管理”
浙江“两客一危”车辆超3万辆,是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监管的重中之重。沈海高速公路温岭段“6·13”液化石油气运输槽罐车重大爆炸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梳理行业管理的痛点难点,坚持问题导向,寻求突破口。
针对驾驶员违规行为易发频发、企业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危货挂靠经营普遍存在等风险,浙江探索了多项创新管理措施,在全国首创对驾驶员的“赋码管理”,通过构建驾驶员“安全码”模型,更新每日动态,赋予驾驶员蓝、黄、红色安全码,推动“亮码上岗”,实行分级管理。其中,蓝码正常上岗,黄码限制从事特别管控危化品或跨市运输的分级分类管控机制,红码禁止运输并脱岗培训。
浙江对企业安全等级进行动态评价,实施分级分类管理。每一季度依据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动态管理等4方面15条规则,赋予蓝、黄、橙三色安全码,对橙码或连续黄码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并对其新增运力、扩大经营范围进行限制,有效降低企业安全风险。浙江还明确了挂靠认定规则和法律责任,根治部分企业对挂靠的车辆、人员及业务“挂而不管”的顽疾。
以立法形式将车辆、驾驶人员、财务统一管理、调度,在全国尚属首次。《条例》明确禁止挂靠和挂靠的法律责任,一改以往较为粗放的、以发证和年审等为主的日常管理,分级分类动态监管实现了精准性和时效性的跃升,将有效解决危货运输车辆准入门槛不高、安全基础薄弱、监管不到位的弊病。
加强“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监管
《条例》充分体现了数字化改革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对实践中行之有效的经验做法加以固化,将进一步加强“互联网+道路运输”新业态监管,定制客运、网约出租汽车客运被纳入到调整范围。
《条例》要求,定制客运经营者应当随车安装用于识别旅客身份信息的终端设备,配备便携式安全检查设备;网约车平台应将相关运行信息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条例》明确,针对网约出租汽车平台经营者未按规定对驾驶人员和车辆资质进行审核并定期核验等违法行为,除责令停业整顿、给予罚款外,还可由公安部门给予停止联网、停机整顿的处罚。
《条例》充分体现了数字化改革要求,明确包车客运车辆、三类以上客运班线车辆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农村客运车辆、客运出租汽车、冷藏保鲜货物运输车辆、半挂牵引车以及重型载货汽车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终端设备。车辆卫星定位终端设备和智能视频监控报警装置接入道路运输监管平台,并保持正常使用状态。
《条例》要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在货运车辆主要出入口、停车场、货物受理区域等业务操作场所安装并使用符合规定的视频监控设备,视频监控设备记录资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