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司法厅联合印发《关于在全省交通运输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的通知》,并于2022年6月1日起正式在执法系统中上线应用。该制度是为了贯彻落实安徽省委省政府“一改两为五做到”部署要求,进一步优化行业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安徽省实际,在推行轻微免罚和告知承诺制的基础上,决定在全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领域推行承诺轻罚制度。
承诺轻罚是指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对属于承诺轻罚事项清单内的违法行为,除依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应当给予当事人最高档次处罚的以外,如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并改正违法行为的,按照裁量标准最低罚款额度进行处罚的制度。但对屡罚不禁、屡罚不改的严重违法行为,坚持依法严肃处理,即承诺轻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正常处罚裁量基准上提升一个档次处罚。其中,主要包含了以下与货运车辆相关的内容。
1.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 车辆装载物触地拖行、掉落、遗洒或者飘散,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2.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机构强制拖离或者扣留车辆,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
3.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5.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6.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7.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
《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五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规定,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8.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的。
9.道路运输经营者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报废、擅自改装、拼装、检测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
10.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
《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违反本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
11.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
《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道路运输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一)道路运输企业未使用符合标准的监控平台、监控平台未接入联网联控系统、未按规定上传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的。
12.货运源头单位超限超载装载货物
《安徽省治理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货运源头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二项规定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货运站装载造成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情节严重的,由许可机关并处吊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适用承诺轻罚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高频承诺轻罚事项清单》所列事项;
(2)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
(3)当事人能够当场或者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改正,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危害后果;
(4)积极配合执法。
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再次因同一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在正常处罚裁量基准上提升一个档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