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2月14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的<北京市新增产业的禁止和限制目录(2022年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2〕5号)正式印发。为落实2022年版禁限目录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门类(54)道路运输业大类中“禁止新设立或迁入业户(车辆)”的规定,结合北京市率先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战略目标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涉及限制类管理措施适用于全市范围,禁止类管理措施在执行全市层面管理措施的基础上,适用于首都功能核心区、城四区、北京市城市副中心。
二、本通知规定的普通货物道路运输是指普通货运;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包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放射性物品运输。
三、本通知规定的新能源车辆是指纯电动商用车;氢能源车辆是指以氢能为燃料的车辆;清洁能源车辆是指燃气车;传统能源车辆是指汽油、柴油车辆。
四、本通知所规定的各类情形,均包含未携带动力的挂车。
五、自2022年3月18日起,各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批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
(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清洁能源车辆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二)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三)大件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四)货运代理备案申请;
(五)道路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1.经营范围为普通货物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新能源或清洁能源车辆除外;2.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集装箱、罐式)或大件运输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车辆除外;3.以上情形均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六、自2022年3月18日起,市交通委不再批准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
(一)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清洁能源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已购置车辆为清洁能源且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
七、自2022年3月18日起,各郊区交通局(燕山交通管理中心),经开区城市运行局、行政审批局不再批准本辖区行政相对人下列政务服务事项申请:
(一)普通货物道路运输业户新开业、分公司备案、扩大经营范围申请(1.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业户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2.拟购置或已购置车辆全部为氢能源、新能源的业户除外);
(二)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配发和车辆扩大经营范围(1.已购置车辆注册日期或最近一次转移登记日期在2022年1月1日(含)至2022年3月17日(含)之间的除外,并应于2022年5月31日前办理相关手续;2.已购置车辆为氢能源、新能源的除外)。
八、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2022年3月18日之前已批准的业务应依据法定要求按程序予以办理完结。
九、通过告知承诺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尚未落实增车承诺的企业,按以下要求执行:
(一)2022年2月14日(含)之前通过告知承诺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落实增车承诺的企业,按原承诺内容落实车辆要求,不受本通知第五条、第七条规定之约束;
(二)2022年2月14日之后通过告知承诺制已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截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尚未落实增车承诺的企业,应按照本通知之禁限规定落实车辆。
十、2022年3月18日起,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城六区和城市副中心区域内存量企业车辆规模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17日最大车辆数量为准,按照“注销一辆,新增一辆”的原则,为更新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传统能源车辆可更新为传统能源、氢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新能源车辆仅可更新为氢能源或新能源车辆)。更新后的车辆经营范围不能超过原车辆经营范围,并应符合当期北京市环保标准。
十一、2022年3月18日起,工商注册地址位于各郊区、经开区、通州区非城市副中心区域内普通货物道路运输存量企业传统能源车辆规模以2022年2月14日至2022年3月17日最大传统能源车辆数量为准,按照“注销一辆,新增一辆”的原则,为更新的传统能源车辆办理运输许可。更新后的车辆应符合当期北京市环保标准。
十二、市运输事业发展中心做好审批系统调整工作。
十三、各级交通运输执法部门要加强执法检查,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依法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十四、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政策宣贯,切实落实本通知之规定,严格遵守有关纪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