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前坊间流传许久的轻型货车技术标准的新标准,因为迟迟没有落地,一直让大家认为是谣传。而随着8月3日公安部、工信部两部委意见稿的发布,几乎可以断定早前流出的新标准,即将成为事实。这一定程度上也表明蓝牌货车新标准已经达成基本共识,落地只是时间问题。
以下为详细内容: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公开征求对《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和《道路运输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提高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车辆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组织编制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在2021年9月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邮编:100804),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字样。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iche@miit.gov.cn;或者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10-66013726。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doc
工业和信息化部装备工业一司
2021年8月3日
附 件
轻型货车、小微型载客汽车安全技术规范
一、术语定义
(一)轻型货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在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的汽车,但不包括微型载货汽车和三轮汽车。
(二)面包车,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指发动机缸体整体位于汽车前后轴之间的布置形式,发动机的进气管等部件可能位于前轴之上。例如:发动机缸体主体位于车辆前后轴之间,仅部分其他部件位于前轴上方的情形),宽高比(指整车车宽与车高的比值)小于或等于0.9,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
(三)小微型普通客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乘坐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单层地板,一厢或两厢式结构,安装座椅的载客汽车。本文件中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特指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不包括轿车、面包车、运动型乘用车、越野客车。
(四)客厢式运输车,指封闭式货车。即采用整体式车身,载货部位的结构为封闭厢体且与驾驶室联成一体,车身结构为一厢式或两厢式的载货汽车。
(五)拖拽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托臂机构,能通过托臂机构托起被拖车辆一端进行牵引行驶,车辆结构上不具备载货空间的清障车。
(六)平板式轻型清障车,指车长小于6000mm且总质量小于4500kg,具备可移动平板、牵引绞盘等机构的清障车。
二、轻型货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总质量超过3500kg的仓栅式轻型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车辆)货厢应采用多层仓栅式结构(货厢底板至仓栅顶部最大距离小于1500mm除外);层板(指贯穿整体货厢且与车辆货厢底板平行,物理上将货厢分成一个或多个空间的平面)布置应均匀、合理、不可拆卸。
(二)具有自卸功能的栏板式轻型货车(包含垃圾车、随车起重运输车等运输类产品。其中垃圾车主要是指与自卸车功能结构相似的专用货车产品,不包含压缩式、摆臂式、自装卸式、车厢可卸式垃圾车)总质量应小于等于3500kg,车辆总长度小于等于5000mm。
(三)不允许利用自卸车底盘改装普通栏板、厢式、仓栅和平板式货车。
(四)总质量超过3500kg的轻型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车辆结构配置技术要求:
1.轮胎负荷不大于总质量的1.4倍。轮胎名义断面宽度不超过7.00in(英制)或者不超过195mm(公制);
2.发动机(柴油)排量:不大于2.5L(不包括冷藏车);
3.货厢内部宽度不大于2100mm。
(五)轻型货车(不含新能源汽车)载质量利用系数应满足以下要求:
表 轻型货车载质量系数限值要求
说明:
1.本表中总质量、整备质量不包含液压尾板质量;驾驶室乘员质量按65kg/人计算。
2.随车起重运输车、平板货车、车厢可卸式汽车按栏板式货车要求执行。
3.对于装有顶盖的自卸汽车的顶盖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对于随车起重运输车的起重装置质量,应计入整备质量,不应计入载质量。
4.厢式货车不包含客厢式运输车及危险品运输车;栏板式货车不包含多用途货车;仓栅式货车包括养蜂车、畜禽、雏禽运输车等仓栅结构的运输类汽车。
三、清障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清障车不允许使用双层结构、厢式结构。
(二)拖拽式轻型清障车的托牵质量应大于等于1000kg;平板式轻型清障车的额定载质量(最大托举质量)应大于等于1500kg。
四、面包车、小微型普通客车相关技术要求
(一)车辆驾驶员之后的座椅布置不应为单排单人座椅(车门位置处不具备设置单排双人座椅或两个并排的单人座椅时除外)。
(二)设有二排、三排及以上座椅的车辆长度应小于等于5500mm。
(三)单人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400mm且小于或等于700mm。长条座椅的座垫宽应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600mm,按每400mm核定1人,具体为:座垫宽大于或等于800mm且小于1200mm时核定2人,大于或等于1200mm(且小于1600mm)时核定3人。对既可分离、又可组合的同排座椅,根据产品使用说明书的标注,选择一种座椅状态进行测量。
(四)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不应设置为单个的单人座椅,设置为两个或三个单人座椅时应沿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对称分布;若最后一排座椅设置为在横向上未贯穿乘客区内部空间的长条座椅,则座椅最右侧与乘客区右侧面(沿车辆前进方向)的横向距离,对面包车及车辆宽度小于或等于 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450mm,对车辆宽度大于168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应小于或等于550mm。
(五)车辆的最后一排座椅若设置为可折叠/翻转座椅,应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整体向前(或向后)翻转的形式;但若按倒数第二排座椅测量时行李区的纵向长度仍小于或等于车长的 30%,最后一排座椅的固定型式不受限制,如可采用座椅靠背折叠放置到座垫上后分别向左、右收起等形式。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测量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时,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六)车辆仅设置两排座椅时,第二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七)车辆设置有三排及三排以上座椅时,除最后一排座椅外,其他排座椅的座椅骨架应不能被翻转(为方便其他乘客上下车而特别设计的结构除外),但座椅靠背可以折叠放置到座椅骨架(或座垫)上。
(八)车辆设置的第二排及第三排座椅,如其纵向位置可以调节,则第二排座椅的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600mm;第三排及第三排以后的座椅调节范围应小于或等于 400mm。
(九)车高大于或等于1850mm的小微型普通客车,第二排及第二排以后的座椅,座间距应小于或等于1300mm。测量第二排座椅的座间距时,第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将第一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
(十)车辆行李区(车辆车厢内若设有储物柜,应计入行李区范围测量)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总车长的30%,其中总长度大于等于5000mm的车辆行李区纵向长度应小于等于1500mm;行李区的纵向长度测量要求:
1.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不可以调节的,座椅应处于正常使用位置;最后一排座椅的纵向位置可以调节的,应将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若此时与倒数第二排的座间距不足600mm,则应调节到座间距为600mm的位置),座椅靠背处于正常使用位置;倒数第二排座椅的纵向位置若可调节,应将倒数第二排座椅调节到可调节范围的中间位置进行测量。
2.在三个位置(车辆纵向中心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以及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向左、向右各平移25%的行李区横向宽度后的两个平面与行李区地板的交线),分别测量最后一排座椅的座垫最后方(或座椅靠背最下方的最后端,取两者中较后的位置)与行李区最后方(应考虑后门关闭的状态,但不考虑后门内侧的储物盒等局部突出物)的纵向距离。
3.取三个纵向距离的算数平均值作为行李区的纵向长度(若因座椅布置的原因,车辆纵向中心平面处或其右侧平移25%行李区横向宽度的纵向平面处无法测得数值,则取其余两个位置测得的数值的算数平均值),确认是否小于或等于车长的30%。
(十一)乘客座椅汽车安全带的固定点应合理,正常使用时,肩带应能自然搭落在乘客肩部,不应导致安全带卷带跨越其他乘客的上下车通道、影响其他乘客的上下车。乘客的上下车通道不包括停车时需临时移动、折叠座椅以便其他乘客上下车的情形。
(十二)面包车应满足《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