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修正案适应上位法要求和江苏省交通运输改革需要,增设了“公路超限超载运输管理”专章,突出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综合治理、源头控制、科技治超和信用监管,切实保障公路安全;既明确了地方政府以及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管理职责,又明确了车辆源头、货物装载源头的管理要求,特别是规定了货物装载源头单位按照规定装载配载货物、登记车辆证件信息、计重、开票、签发货运运单的义务,明确重点货物装载源头单位要安装并正常使用称重监控设施。
《条例》修正案对超限超载检测监控设施的设置和应用进行了全面规定,对货运车辆通过动态检测监控区域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要求江苏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信用管理制度,依法对相关单位和个人实施信用管理。
在对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进行系统全面规定的基础上,《条例》修正案结合上位法规定,拓展了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的禁止性行为,规定了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应当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同步建设交通安全设施以及必要的服务、管理设施;在原《条例》有关严格控制平交道口规定的基础上,突出对现有平交道口的整治要求,以进一步保障公路安全,并对应急养护提出了明确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