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 延期6个月
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公安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明确:2021年7月1日起重型柴油车实施6a阶段排放标准,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经上海市生态环境部门确认后,仍可办理注册登记:
1、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在原车辆注册地车辆管理所办结转出手续的第五阶段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也就是说只要符合以上两类情形任意之一,国五车上牌时间即可向后延迟6个月,到2021年底前都可办理登记。
深圳 延期6个月
近日,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内容显示:在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五重型柴油车,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办理注册登记。
同时还强调了重型柴油车的具体范围,指《第六阶段》规定的装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的M2、M3、N1、N2和N3类及总质量大于3500kg的M1类汽车。合肥 延期6个月6月16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202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国5标准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以计算机系统受理时间为准)公安交管部门认可办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川 延期6个月
6月9日,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四川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具体有以下两点:
1、自2021年7月1日起,我省(四川省)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六排放标准,生产、进口、销售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生产日期以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为准,销售日期以机动车销售发票日期为准,进口日期以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为准)。2、2021年7月1日前已销售、进口的国五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2022年1月1日前可在我省办理注册登记。
广西 延期6个月
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
按《道路交通管理 机动车类型》(GA802)核定车辆类型为重中型货车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1日前(不含)已经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可在2021年12月31日前(含)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逾期不予办理。
浙江 延期6个月
6月3日,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通告中指出:
凡在2021年7月1日之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省外转入(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出地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12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办理注册登记和转移登记。
云南 延期6个月
4月19日,云南省生态环境厅、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多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其中第四条指出:
对标准实施前购买并开具购车发票的,结合公安部《关于严格重中型货车和挂车注册登记的通知》(公交管〔2014〕196号)要求,设置6个月过渡期,自标准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
黑龙江 延期6个月
6月11日,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黑龙江省公安厅联合发布《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有关事宜的通告。其中明确:
自2021年7月1日起,对不符合国六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新车注册登记。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12月31日,逾期不予办理。
天津 延期3个月
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早在2020年底就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六阶段国家重型汽车大气污染排放标准的公告》。内容显示: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已销售并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第五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注册登记。
此外,如果国五重型柴油车想要从外地转入本市,那么机动车所有人凭转出地公安交管部门在2021年7月1日(不含)前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的转出记录,可于2021年10月1日(不含)前办理车辆转入业务。
山东 延期3个月
2021年3月23日,山东省生态环境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关于山东省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的公告》。
公告显示: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新生产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家第六阶段排放标准要求。2021年7月1日前已经销售并且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但尚未办理注册登记的,办理注册登记可延期至2021年9月30日,逾期不予办理。
江苏 延期2个月
6月1日,江苏省生态环境厅 江苏省公安厅联合发布《关于全面实施重型柴油车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内容显示:凡在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或已从外省市迁入本省的(以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转移登记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城市车辆除外),在2021年8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南京 延期1个月
4月19日,南京市生态环境局、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发布《关于重型柴油车实施国家第六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的通告》。内容明确了:2021年6月30日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重型柴油车,在2021年7月31日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河南 延期1个月
早在2019年4月份,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就发布了相关公告。通知明确了:自2021年7月1日起,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3.5吨及以上)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上述标准实施设1个月过渡期,在标准实施时间之前开具购车发票的,自标准实施之日起1个月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办理注册登记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