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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回条件
1、由于设计、生产缺陷导致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标准;
2、由于不符合规定的环境保护耐久性要求,导致机动车排放污染物超过标准;
3、由于设计、生产原因导致机动车存在其他不符合排放标标准或不合理排放。
除此之外,机动车生产者应当采取修正或者补充标识、修理、更换、退货等措施消除排放危害,并承担机动车消除排放危害的费用。
未消除排放危害的机动车,不得再次销售或者交付使用。一旦出现机动车经营者收到召回计划后未停止销售、租赁存在排放危害的机动车等行为的,将会被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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