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告发布后进行了广泛宣传,并在雅西高速、成雅高速、乐雅高速等进入雅康高速公路互通及各站口按规范设置了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禁止通行标志标牌。
近期,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九大队通过工作发现眉山某运输有限公司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多次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违法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违法行为。
【案件经过】
2020年11月6日至2021年3月1日时段内,眉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聘用驾驶人冯某驾驶该公司所属车辆川Z73***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川Z6***挂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目录(2017年版)》所列举的过氧化氢溶液(别名双氧水)先后10次(其中5次装载货物)通行大队辖区0公里至18公里路段,被雅康高速公路电子监控设备及相关预警系统记录。
大队发现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属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存在未经公安机关批准,违法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的违法行为后,多次通过预警提示、约谈等方式要求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加强所属车辆管理,并对限制通行区域相关规定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在属地高速公安对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进行约谈处理后,雅康高速危险化学品智能管控系统再次预警提示该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重型罐式货车装载柴油多次通行雅康高速。
【案件结果】
眉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疏于对驾驶人员安全教育和监管,所属聘用人员未经公安机关批准,多次驾驶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进入雅康高速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限制通行区域。其行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2021年4月7日,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作出对眉山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五万元处罚的决定。
四川高速公安温馨提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请各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落实主体安全管理责任,敦促驾驶人员主动充分了解限制通行区域情况,及时了解相关出行信息,严格遵守交通标志和安全提示指引,服从公安、交通部门的指挥和管理。如遇地方道路交通受阻等其他特殊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通行雅康高速的,按照四川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进入限制通行区域管理工作的通知》(川公发〔2018〕95号)要求,向四川省公安厅高速公路公安局四分局提出申请,公安机关将依据道路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管控措施,经批准后通行。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交通管理规定的,将依法依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