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暂停外省生猪调入,中南区种猪和仔猪可点对点调运
自4月1日起,除中南区其他省份(广东、海南、福建、湖南、江西)的种猪和仔猪外,暂停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生猪调入广西。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广西的种猪和仔猪实行“点对点”调运报告制度。
养殖场应在调入种猪、仔猪前12日内向属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提交《广西养殖场“点对点”调运报告表》,并规定了跨省调入广西种猪和仔猪的养殖场应具备的条件。
从中南区内其他省份调入广西或广西调出到外省的种猪和仔猪应附有备注非洲猪瘟病原检测结果为阴性及检测报告编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调运种猪、仔猪必须经省级以上农业农村部门认定的非洲猪瘟检测实验室进行非洲猪瘟抗原检测,检测结果均为阴性。种猪抽检比例为100%,仔猪抽检比例不低于10%,且抽样检测日期为启运前7日内。
运输种猪、仔猪的车辆必须是经备案的车辆,且符合有关生猪运输车辆的要求。运输车辆装载生猪前和卸载生猪后应当按规定清洗消毒。从广西产地调运生猪的,应取得运输车辆清洗消毒凭证。
养殖场业主或承运人从中南区其他省份调入种猪和仔猪,应当在生猪运达输入地前1日向输入地的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运达输入地后接受当地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督检查,并隔离观察饲养21天。隔离期满临床检查无异常并按不少于10%比例抽样检测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结果均为阴性的可混群饲养。
在广西区内跨县调入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业主应当在生猪到达输入地养殖场(户)后2天内向输入地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报告。跨县调入的种猪、仔猪或其他生猪,养殖场(户)应按照规定报告、隔离饲养,经实施口蹄疫强制免疫21天后,按规定申报产地检疫取得《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方可再次调运。
跨省调入的生猪及生猪产品经公路运输的必须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后方可进入。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接收未按规定“点对点”调入报告、未经指定通道检查站查验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不得受理货主为已经进入运输、交易、屠宰环节的生猪进行转运分销的检疫换证申报,不得换发动物检疫证明。
对未按规定调入生猪发生疫情被强制扑杀的,一律不予以补助,造成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情扩散的,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湖南再次收紧外省调运生猪门槛
近日,湖南省防治重大动物疫病指挥部下发通知,再次收紧从外省调运生猪的门槛。根据通知要求,3月17日起,除用于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外,湖南暂停外省生猪调入,严禁从高风险区调入继续饲养的种猪和仔猪,散养户可从省内养殖场(户)购进仔猪饲养。解除时间未定。
通知要求,严禁通过网络渠道购买生猪。外省调入的种猪和仔猪必须启运前3天内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验非洲猪瘟抗原和抗体,抽检比例不低于10%,检测结果均为阴性方可由依法备案车辆进行运输。年出栏500头以上规模场从省外购进种猪、仔猪的,调运前要主动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申报,办理“点对点”调运手续。
调运的生猪在到达目的地的前一日,须向目的地县级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报告,到达目的地后主动接受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监督检查,发现有异常发病或死亡情况,该批生猪不得卸车,不得入场合群,在当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指导下规范处理。5月1日前,从省外引进种猪需依法办理跨省引种审批手续。
通知强调,严禁销售或随意丢弃病死生猪。对违规购买、贩运生猪的,一律从严惩处。对发现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检测结果为阳性的生猪,一律全群扑杀作无害化处理,一律不予补偿,并按照《动物防疫法》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四川: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
近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组织召开全省非洲猪瘟防控电视电话会,就抓好今年非洲猪瘟防控工作进行再强调、再部署。
会议要求,要严格调运监管,全面禁止从省外违规调运生猪,严厉查处打击非法违规调运生猪行为。
1、全面布防,充分发挥“3+1”非洲猪瘟防控网格员监督防控功能。进一步压紧压实县、乡、村及屠宰企业网格员责任,严格落实生猪调运日报告制,对违规调运生猪要做到快速、有效反应,依法处置。
2、全面开展“大排查、大消毒、大培训”行动。要对辖区养殖场、户生猪状况一一排查,制定“明白纸”“告知书”,将防控政策宣传到乡、到村、到户,做好问题车辆所经市(州)主要干道清洗、消毒,消除疫情隐患。
3、严格开展高速公路和非高速路省际间公路检测站“卡口”监管。要将高速公路和非高速路省际间公路检测站“卡口”监管落到实处,绝不能麻痹大意“打瞌睡”。要做到逢猪必检,检打联动,筑牢非洲猪瘟防控第一防线。农业农村厅将采取暗访形式核查“卡口”设置和运行情况。
4、严格按程序报告疫情。疫情报告程序必须严格按照《非洲猪瘟疫情应急实施方案(2020年第二版)》开展,严禁隐瞒、漏报疫情。
5、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管控责任,对宣传到位,措施落实,防住疫情的单位和个人要通报表扬,对宣传不到位、管控不力、引发重大疫情的要严肃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