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提出,明确城市配送货车范围。城市物流配送货车是指在城市市区内从事货物运输服务的厢式货车和封闭式货车(以下简称配送货车),不包括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鼓励城市配送货车采用标准化车型,同一个城市的配送货车统一外观标识(全国性或区域性配送企业,可采用企业统一外观标识)。各城市公安交管部门可通过行业协会、企业、个人备案或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等方式,摸清配送货车底数,为科学分配通行权、便利配送货车通行创造条件。
《意见》提出,加快构建分级配送体系。依托物流园区(综合物流中心)、公共配送中心、末端配送网点为支撑的城市配送网络,推动形成有机衔接、层次分明的分级配送体系,从源头减少中心城区货车流量,进一步优化城市道路交通资源配置。科学制定通行管理政策。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时段、路段,充分利用夜间等时段为配送货车预留时间窗口、开放通行权,引导货车在允许通行的时段完成配送工作,最大限度满足基本配送需求。对配送时效性强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可通过核发通行证、通行码等方式予以保障。
《意见》提出,合理设定货车禁限行范围。严禁采取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一刀切”式措施。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个别道路确需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要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研究论证,依法发布公告。道路采取分时段禁限行措施的,每天允许配送货车通行的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意见》提出,规范设定车辆禁限行标准。鼓励城市根据配送需求适当放宽限行吨位,避免简单按照车辆号牌类型划分通行权,对轻型以下货车原则上不再进一步细分限行吨位。高架递路及桥梁、隧道等由于道路承载能力等因素需要按照吨位限行的,要完善提示、禁令标志及绕行指示等配套管理设施。
《意见》提出,分类施策便利货车通行。落实新能源货车差异化管理措施,对新能源配送货车给予延长通行时间、扩大通行范围等便利,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对新能源轻型厢式及封闭式货车不限行或仅在高峰时段限行。支持冷链物流发展,在车型、通行时间方面进一步放宽对冷藏运输车辆的限制,鼓励参照新能源配送货车进行管理。充分考虑群众搬家等日常需求,适当放宽民生服务车辆通行限制。合理设定允许车辆运输车通行的时间和线路,为合规车辆运输车进城配送创造条件。对执行应急物资运输保障的货运车辆,给予优先通行保障。
《意见》提出,完善通行证(码)管理制度。制定公开公平、高效便利的城市配送货车通行证(码)管理制度,公示申领条件、申领方式、核发时限、使用规则等要求。对申请在市域范围跨城区、跨县区通行的,原则上实行“一站式“申领,一证(码)通用,避免多头申领。对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提出需要保障的城市生产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可发放有效期不超过一年的长期通行证。定期统计分析通行证(码)核发情况,及时完善改进管理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