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燃气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2020年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现行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12月31日(含31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现行阶段要求的重型燃气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
自2021年7月1日起,河北省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相应阶段要求。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2021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重型柴油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河北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依照《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有关规定,在河北省生产、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排放检验机构开展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注册登记前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
各汽车销售企业应如实公开并告知相关车辆购买者,所销售车辆满足国家现行排放标准和本通告的要求。违反本通告要求,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对不符合本通告规定的申请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排放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排放检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含外省市转入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