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淘汰补助原则
(一)分类引导、适当补助。鼓励符合条件的车辆提前淘汰,对淘汰的车辆根据类型及使用年限给予适当补助;
(二)鼓励报废、促进更新。鼓励车辆就地报废,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鼓励更新购买国六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清洁能源和新能源等车辆;
(三)先受后补、统一发放。对符合补助条件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申请提前淘汰的,先对提交的材料予以受理审核,待审核通过后按受理先后顺序发放补助资金。
二、淘汰补助车辆年限
注册登记日期在2013年7月1日之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三、补助条件与适用范围
(一)在2020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淘汰注销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适用本方案。
1.在洞头区(不含灵昆街道)范围内注册登记上牌的车辆;
2.车辆注册登记所有人为个人、个体工商户、企业和非财政供养的社会组织;
3.非因交通事故导致直接报废的车辆。
(二)不予补助情形。
1. 符合《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中明确的已达到强制报废情形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2.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及其他财政供养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3.自2020年1月1日(含)以后转籍的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
四、申请期限与补助标准
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申请自2020年9月1日起开始受理,至2022年12月31日截止。
本次车辆淘汰实行分阶段、分年限、差别化补助政策,根据车辆类型和使用年限长短给予补助,淘汰补助标准逐年递减。同一类型及使用年限的车辆,在2020年申请淘汰补助的,享受全额补助标准;在2021年申请淘汰补助的,补助标准为全额的90%,在2022年申请淘汰补助的,补助标准为全额的80%(详见附表1)。
五、受理地点
洞头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生态环境分局)422室
联系电话:0577-63473634
六、申请材料
(一)车主申请提前淘汰补助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1.车主身份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2.机动车行驶证和车辆登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3.《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与车主同名的个人银行账户或对公账户银行开户许可证原 件和复印件(加盖公章);
6.如由委托人代办申领手续的,需提供车主全权委托书或单 位法人全权委托书原件(特殊情况的需提供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全权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7. 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详见附表2)。
(二)相关说明。
申请材料中原件主要用于核对。经核对无误,复印件留档,原件退还;若为代办申领,全权委托书原件(如为代办申领)也须留档。
七、申请及办理程序
(一)办理程序。
1.车主携带相关材料并填写《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交予区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区生态环境分局)422室。
2.受理点根据车主提交的有关材料,个人车辆当场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单位车辆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车主信息并经车主签名确认,将其中一联(回执联)返还车主作为凭证,其后根据联合审核结果完成资金拨付。
(二)各部门联合审核。
1.区公安分局审核淘汰车辆是否属强制报废、自然报废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2.区生态环境分局根据区公安分局的审核意见,审核该车是否属于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3.区交运局负责审核车辆实际使用性质,查询全市国三营运柴油货车数据库,排除实际使用性质为营运的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4.区财政局负责审核申领人提交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排除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财政供养单位车辆。对符合条件的,在《洞头区国三非营运柴油货车淘汰补助资金申请表》中签字并加盖审核章。
5.自车主申请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划拨至以车主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
6.对不符合补助条件的,由相关部门向申领人作出解释并退还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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