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提出,该专项运营补贴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佛山城市物流配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鼓励采用氢能源货运车辆从事城市物流配送业务。根据《办法》,鼓励承担城市物流配送的运输、物流、快递企业使用氢能源货运车辆,以需求带动加氢站等配套设施的规划建设;逐步推行以氢能源货运车辆为主的城市物流配送,减少对城市环境的影响,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实行以政府政策引领,市场需求为导向的模式,构建企业自负盈亏、政府合理补贴的车辆使用政策扶持体系。
《办法》对作为扶持对象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做出了一系列条件要求,其中包括自车辆购置以来一直实际用于佛山市城市物流配送;安装、使用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的车载终端、卫星定位汽车行驶记录仪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未发生过构成交通肇事犯罪或造成人员死亡负同等及以上责任道路交通事故等等。
根据《办法》,符合条件的氢能源货运车辆,原则上对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申报通知规定时间止,车辆行驶里程在2万至10万公里之间的,补贴标准为2.2元/公里,每辆车的补贴金额计算公式为:车辆补贴金额=2.2元/公里×核准的行驶里程数;自车辆登记注册之日起至申报通知规定时间止,车辆行驶里程超过10万公里的,按最高22万元给予补贴。
《办法》还明确,专项扶持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交通运输、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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