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大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的防治力度,2020年1月17日,北京市人大发布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机动车条例》),已于2020年5月1日正式实施。
北京市机动车的保有量到2019年底已经达到650万辆,这里面含重型柴油车24万辆,非道路动力机械大约4-6万台。这两个移动源加起来,占本市大气污染分担率PM2.5的45%,是第一位的污染源。移动源的污染分别占的比例,柴油车高达32%,汽油车占了29%。
此外,从排放的污染物角度讲,现在有4万多吨氮氧化物是由移动源排放的,这里面柴油发动机,主要是重型柴油车排放的占60%-70%。碳氢化合物这一块,就是非甲烷总烃的3万多吨里面,90%是汽油小货车排的。
臭氧污染也主要是由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跟碳氢化合物在光照的情况下产生的。无论PM2.5还有臭氧污染都是低空排放,会对人体的健康造成比较大的危害。
所以这些年来主要从新车源头控制,包括强化源头治理,提前实施标准,严格实施标准。二是加大执法力度,确保标准实施到位。
第二是强化在用车达标监管,特别是对重型柴油车的排放实施闭环管理,在路检路查还有加强进京车辆的监管方面做到如果排放超标,就必须去维修,维修完了以后才能够再上路行驶。在定期检测方面严格采取记分制管理。此外,为了加快老旧车淘汰,高排放车淘汰,出台了疏堵结合的相关政策。
第三是加强非道路动力机械的监管。非道路动力机械大部分都是柴油机排放,我们现在在北京划定了国内最严格的超低排放区,对非道路动力机械实施编码登记,同时加强执法检查。
《机动车条例》一共六章五十一条,采取小切口立法方式。什么叫小切口立法方式呢?就是在目前大气法的框架下,在目前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条例》基础上,总结过去的经验和教训,针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的监管需要,增设条款,汇编成册。也就是说原来实施的《北京市大气污染条例》机动车移动源监管的部分依然有效。
《机动车条例》主要是立足于解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特别是在对源头监管方面,在对新生产汽车企业方面特别强调了推广新能源车,加强新车达标监管,加大京津冀新车排放监管的合作力度,加大处罚力度。
第一,强调要进一步大力发展新能源车辆。条款的内容主要有:本市采取财政、税收、政府采购、通行便利等措施,推动新能源车辆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新能源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新能源机动车通行便利的具体规定已经由市交通委、市交通安全管理局和市生态环境局共同制定。
国家在三年行动方案里面也明确提出:到2020年,也就是今年年底,全国的销量要达到200万辆。其中新增和更新的公交车、环卫车、邮政车、出租车、通勤车、轻型物流配送车辆要使用新能源车或清洁能源车。
北京市参照国家的行动方案规定,也制定了自己的行动方案。北京市的新能源车方案是到今年年底力争达到40万辆。这里面还有一些鼓励性政策,比如说要出台新能源货车的路权通行鼓励政策,这个政策已经于去年就开始逐步推进了。新增的和更新的公交、出租、环卫、邮政、通勤、轻型物流等车辆基本上要采用电动车,机场、铁路货场新增或更换车辆主要采用新能源车。为轻型物流车,就是4.5吨以下的这些电动货车优先办理货车通行证,也就是白天进城的通行证。
现在主要给优惠政策的是轻型物流车,其实从设计政策的本意,希望加大力度推广各种重量的,不只是轻型物流的电动车,也希望向中型跟重型方向发展。但是由于受到续驶里程、电池成本还有充电的方便性等因素制约,这一阶段,我们仅从轻型物流车方面入手,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比如从2018年开始推广的4%到2019年的63%,力争到年底,领白天进城通行证的轻型车比例达到90%。但是从《条例》制定的角度,我们是希望在所有的重量领域推广电动车。截止到今年上半年,我们北京市已经累计推动了34.42万辆新能源车。
关于对新车达标监管的要求。这个条款是《机动车条例》里面的第十条: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应当符合环保标准。
这次的法规跟过去的相比,把这些重点的污染控制装置,就是每个车辆或者机械上带的重点污染控制装置专门加以强调,要求符合相关标准。而且在本市销售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非道路动力机械应当按照相关环保标准的要求安装远程排放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这是一个比较新的东西,为什么这样讲呢?因为远程排放管理终端能够把每辆重型柴油车排放数据实时上传到我们的管理终端。
北京市从2018年出地标的时候就提出了相关要求,国家标准是国六标准,现在实施的重型车国六标准,要求所有新生产的车辆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实时上传排放数据,以便于监管。
如果违反第十条第一款,就是在本市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发动机、污染控制装置、车载终端还有OBD系统如果不符合相关的环保标准,由市生态环境部门责令生产企业整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获致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这些关键的环保装置出现不达标的状况,视同整车排放超标,按照整车的货值进行处罚,这是非常严厉的处罚。
重点说两个,一个是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上就是过去大家都比较熟悉的,过去叫OBD系统。OBD系统具有监控发动机及其排放控制系统的工作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故障区域等功能。车辆出现排放超标故障时,故障灯或发动机警告灯点亮。污染控制装置是指控制或者限制大气污染排放或蒸发的污染控制装置。这个业内人士其实都很清楚,比如说轻型车的三元净化系统,重型柴油车的SCR系统,或者DPF污染控制装置等等。
现在国四以上的重型柴油车跟国三以上的轻型汽油车,每辆车上都安装了OBD系统,只不过从六阶段以后,新生产的OBD系统还要有一个实时上传数据,实际上就是刚才提到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车载排放在线上传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辆终端。
远程排放管理终端可以用于采集、储存和传输车辆车载诊断系统和发动机排放数据的设备跟装置,可以使监管部门和车主即时掌握车辆排放数据和发表排放超标。
北京市是2017年发布的地方标准,2018年以后开始实施了,刚才提到了,国六标准已经要求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了。北京市从2018年9月1日搭建了国内首个在线监控平台,要求这些重型柴油车上传数据,现在这个平台已经有超过5万辆重型柴油车实施了上传数据。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和在用的非道路动力机械,以及长期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的外埠重型柴油车、重型燃气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并与市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具体规定由市生态环境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这个相关规定已经完成,已经在今年4月份正式发布,叫《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远程管理终端安装管理办法》,其实主要是针对现在的在用重型柴油车提出了安装要求,也就是说这些在用的重型柴油车国五以上的,要在2021年,也就是明年年底之前完成安装,汽车生产企业及其相关的零部件厂商应该予以配合。这在《条例》里面也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所以特别要请汽车生产企业及相关的零部件厂商了解,这些在用车安装车载终端排放监控系统,没有你们的配合是难以完成的。今后安装好了以后还要实时的上传数据。
为了使新车的和在用车的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能够正常使用,《机动车条例》专门设了相关的章节,比如说第一款要求这些污染控制装置要正常使用,第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远程排放管理系统的功能,不得擅自删除、修改远程排放管理系统中存储、处理、传输的数据。这也都设计了相关的条款。
第十三条,市生态环境管理部门通过远程排放管理系统发现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统一型号机动车或非道路动力机械油30%以上的车载排放诊断系统不符合相关标准,应当通知生产企业限期查找原因、排出故障。生产企业应当将有关情况报送生态环境部门。
比如说现在这个平台上已经有了5万多辆重型柴油车,已经涵盖了156个整车企业、1143个车型、263种发动机型,这些数据每时每刻都在这个平台上显示,我们的数据分析人员也会根据这个平台的数据统计出来每个车型的排放状况。如果你在平台上上了1000台车,有100辆已经超标了,这个数据出来以后,我们可能就会提醒汽车生产企业,这部分车现在超标频次已经比较高了,希望能够重视起来,看看到底是什么原因,是生产原因,还是使用原因,还是油品的原因造成的比较多的超标状况。如果达到了30%,我们可能就会启动刚才介绍的第十条、第三十四条,开始进入调查程序。如果确实是生产原因造成的,可能要启动刚才说的,按整车来进行处罚。
现在这个平台5万多辆车,已经分析出来一些企业的车辆超标的超过了10%,我们已经开始约谈了一些企业,约谈以后正式致函相关企业要求整改,并发现问题。我们为什么提前致函并约谈企业呢?实际处罚不是目的,达标才是我们所要的。所以我们不希望到了30%以后,真正启动比较严厉的处罚程序,我们希望有问题尽快整改,使车辆达标运行。
关于新车的达标的区域协同监管。按照《条例》的规定,这次制定这个《条例》,是国内首次区域协同制定相关的法律,也就是说我们这次《机动车条例》是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三地同时制定、同时审批、同时出台、同时执行的区域监管条例,因为车辆是流动的,所以加强区域协同监管非常重要。所以这个《条例》按照统一标准、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防治的措施要求,开展联合防治大气污染,这是《条例》第二十九条的内容。
《条例》第三十二条,要求本市与天津市、河北省建立新车抽检抽查协同机制,对新生产、销售的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其实写得非常明确,对源头的监管,三地要进行协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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