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服务收费项目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高速公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 [ 2010 ] 2204 号)精神,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是指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主体受当事人委托,将故障车辆、事故车辆拖移至指定地点的有偿服务。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适用收费范围
本次规定的收费标准适用于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构和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政务服务网"备案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从事或参与我省境内高速公路清障救援的服务行为。
三、服务收费标准
(一)依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办公路 [2019] 65号),现明确我省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机构实施清障救援服务应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不得上浮,下浮不限;通过甘肃省人民政府“甘肃政务服务网"备案的高速公路社会清障救援机构可依规定的收费标准基础上浮 15%,下浮不限。
四、收费行为规范
(一)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要严格按照规定收取救援费用,不得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增加被施救者负担。清障救援机构应主动向当事人说明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文件依据,与其签订协议并提供结算清单及发票。
(二)清障救援服务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故障或事故车辆拖移目的地,不得强行将车辆拖至指定地点进行维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也不得指定社会救援机构实施并收取费用。
(三)受被施救车辆当事人委托,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单位提供未规定的救援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清障救援服务单位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四)清障救援涉及停车场地服务收费,按照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五、收费保障措施
高速公路救援管理单位要加强收费管理,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通过门户网站、高速公路收费站或服务区显著位置向社会公示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救援电话、投诉举报电话等服务信息,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的监督。
本文件自2020年7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规范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甘发改收费 [2016]1112 号)同时废止。
附件:甘肃省高速公路车辆清障救援服务收费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