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运输领域推行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就是对首次轻微违法行为,经批评教育,当事人自愿签署承诺书,立即纠正或在约定时间内及时纠正,则不再予以行政处罚的一种柔性执法制度。
严格适用条件。对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事项实行清单化管理,首批事项共23项,其中道路运输9项,港航7项,交通工程7项。上述清单将根据法规变化和执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在此基础上,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执法事项还需同时具备四个条件,即情节轻微、具备整改条件的立即或者及时改正、本省本年度首次被查获、清单所列。
道路运输9项
1.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处罚
2.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3.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按照规定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4.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客运标志牌的处罚
5.放射性物品道路运输经营者未随车携带《道路运输证》的处罚
6.客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7.未按照规定的周期和频次进行车辆综合性能检测和技术等级评定的处罚
8.未建立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档案或者档案不符合规定的处罚
9.未做好车辆维护记录的处罚
规范适用程序。以“互联网+”的思维,适用告知承诺的告知、承诺、核查等全过程将依托浙江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管理与服务平台开展,通过在处罚模块中设置相关功能,进行系统判别、记录、归档,实现全过程管理和智慧执法。并绘制执法流程图,指导一线执法人员规范执法。
《意见》的施行,是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避免执法简单化的重要措施,是刚性制度约束和柔性执法化解的统一,是创新执法方式、优化裁量权、改善执法环境、提升交通执法形象的有益探索;是避免和减少执法冲突,从源头减少行政争议,建设人民满意交通的积极作为。将进一步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更加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更好服务交通运输复工复产、正常生产,提升交通运输治理能力治理体系现代化,为高水平建设交通强省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