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主要包含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简称“红黑名单”)的认定、公示、异议处理和发布,联合奖惩,信用修复与名单移除,信用信息保护,监督管理等内容,对“红名单”提出优惠经济政策、便捷业务办理、优先经营拓展、评先评优优先等11条奖励措施,对“黑名单”则提出加强警示教育、取消政策扶持、限制经营活动、逐出业务市场等11条惩戒措施。
认定“红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
信用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省级以上表彰信息等。
认定“黑名单”的数据来源主要包括:
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有关行政决定,严重影响政府公信力的信息;
交通运输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方面反映经营者和从业人员失信状况的信息;
信用评价形成的信用信息;弄虚作假和安全生产、污染防治等反映失信状况的信息。
根据《办法》,“红名单”有3条共性类认定标准,“黑名单”有10条共性类认定标准和39条非共性类认定标准。如依据2019年底省安委会《从严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运输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提出“未来三年要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载现象;本省籍违法超限超载车辆100%实施‘一超四罚’”和继续治理“百吨王”车辆等要求,《办法》在“安全生产及污染防治工作相关认定标准”中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货运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超过100%或者车货总质量达到100吨以上的”认定为“黑名单”。
《办法》适用范围主要包括江苏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水路工程建设活动、港口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以及在本省登记并经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或者备案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取得道路运输从业资格的从业人员。非江苏省登记的道路水路运输经营者和非在本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得从业资格证件的从业人员,在江苏从事道路水路运输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以及未取得经营许可、资质资格从事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活动、道路水路运输和港口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交通运输部门可以参照该办法“黑名单”管理有关规定予以重点监管和联合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