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草背景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收费公路制度改革取消高速公路省界收费站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3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货车通行费计费方式调整有关工作的通知》(交公路发〔2019〕9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分类〉行业标准(JT/T489—2019)有关问题的通知》(交公路〔2019〕65号)要求,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有关规定,黑龙江省经成本监审、听证会等法定程序,制定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
主要内容
(一)适用范围及计征方式。经批准收取车辆通行费的黑龙江省内高速公路(哈尔滨机场专用高速公路除外),客车、货车和专项作业车均按车(轴)型计征车辆通行费。
(二)收费标准。黑龙江省高速公路客车、货车车辆通行费车型标准如下:
收费标准
(三)特殊车辆费率标准
1.大件运输车辆加收系数。对经批准的6轴及以下大件运输车辆,按货车车(轴)型收费标准执行。对经批准的6轴以上大件运输车辆设定收费系数,以6轴货车收费系数为基础,每增加一轴增加收费系数0.3倍,如7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3倍、8轴大件运输车辆收费系数为6轴货车的1.6倍。
2.专项作业车费率标准。专项作业车收费标准执行普通货车收费标准。
3.汽车列车费率标准。货车列车按牵引车和挂车的合计轴数,确定车(轴)型及收费标准。
4.收费取整办法。ETC车辆按照途经ETC门架的应收金额和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收费,通行费计算按照四舍五入规则取整到“分”;人工收费按照车辆途经ETC门架的合计应收金额,在出口混合车道人工交费时,通行费计算按照四舍五入取整到“元”。
5.优惠政策。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性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通知》、《关于进一步优化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的通知》要求,黑龙江省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按国家规定执行,不再另行制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未安装使用ETC套装的客户(包括客车、货车单卡用户)不再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四)其他事项。黑龙江省其他收费公路(一级路、二级路、独立桥梁)对车长小于6米的8座和9座小型客车,按该路段1类客车收费标准收取车辆通行费。
(五)废止相关文件。黑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计重收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黑交发〔2011〕482号);黑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黑龙江省在用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1〕484号);
黑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黑交发〔2012〕515号);黑江省交通运输厅、黑龙江省财政厅、原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对大件运输车辆高速公路通行费实行优惠政策的通知》(黑交规〔2018〕2号)同时废止。
(六)文件生效日期。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试行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