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治理乱用远光灯
《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修正案(草案)》中规定,“机动车于下列地点或者情况下使用远光灯的,处一千元罚款:(一)照明状况良好的路段;(二)与对向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交汇时;(三)桥梁、隧道以及高架道路;(四)停车或者中止行车时。”
记者随机进行了采访,出租车司机陈师傅表示,在深圳开车极少需要用到远光灯,更多的时候是远近光灯交替使用起到提醒的作用。虽然陈师傅没有因为乱用远光灯被罚过,但听闻违规使用远光灯要罚1000元,还是表示了惊叹。“1000元啊!还是太重了,闯红灯才罚500元。”他说。
目前,修正案正在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社会各界人士可通过信件(福田区市民中心A区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电子邮件(jcsfgw@szrd.gov.cn)、电话(88128279)、传真(8810155)等方式将意见建议反馈至深圳市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律师林冰认为,“行政处罚的设立是为了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如果没有一定的量度,可能对违法行为不具有惩罚性,也就不具有预防性。”他表示,“交通事故造成的后果第一是人的生命安全,第二是财产损失,而生命的安全显然高于财产损失。所以对乱用远光灯这种可能带来以生命安全为后果的违法行为,设定严厉一点的惩罚,我认为罚和后果是相当的。”
不过,有市人大代表认为,近些年深圳的交通违法处罚力度远高于内地城市,加上先进的技术手段做监督,深圳车主的整体出行素养较高,且深圳通过交通罚款获得的财政收入已经数额不菲,没必要在乱用远光灯上增加处罚额度。“这几年罚款的金额已经很高了,不适于再提高 ,有关部门应该通过更好的宣传,让大家知道有哪些规则,而不要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就领了高额罚单。”市人大代表李继朝表示,“罚款的目的主要还是提醒驾驶员规范驾驶行为,预防交通事故,这个目的不一定要通过提高罚款额度来达到。”
采访中,也有市民建议,如果一定要提高罚款额度,应该给予一定的违法救济渠道。“远光灯真的就是一个按钮的事情,有时候没注意到也是很可能的,交警部门应该更多的从宣传警示教育去考虑,比如每个车牌给予一次机会,查到乱用远光灯给予警告并记录在案,等到第二次再被查处,就严格的进行处罚。”市民梁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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