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8日,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证照分离”改革管理措施,文件内容如下,具体措施见附件:
一、“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和改革方式
1、“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第2项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
2、“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第16项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改革方式:实行告知承诺
3、“证照分离”改革事项名称:第25项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第26项港口经营许可、第27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第28项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第29项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第85项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第92项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第93项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第94项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第103项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使用范围审批)
河南省发布“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管理措施
改革方式:优化准入服务
二、具体管理措施
(一)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审批(外资)
该职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职权,我省辖区内不存有从事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经营者,我局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二)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
1、制作告知承诺书,通过河南政务网公布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材料的,当场发放许可证,许可结果及时在河南政务网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2、申请人达到法定条件前,不得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未取得货运站经营许可,擅自从事货运站经营的,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
3、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及时公开抽查检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归集上报,及时通过信用河南平台进行公示。
(三)国内水路运输业务经营许可
该项许可已按照我厅“三级十同”目录和清单,完成了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审批信息更新工作,目前该事项已满足“一网通办”要求,在网上可以接收申请、完成预审的同时窗口接收纸质申请材料,属于“收办分离式”2星级事项。
已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了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的公示,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已列为“可由电子证照共享”获取,待可实现在线获取后,申请人可免于提供该材料。
在审批时限上,严格落实交通部办公厅“关于《优化交通运输行政审批工作举措清单》的通知”(交办法函[2018]1311号),将“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由20个工作日压缩至10个工作日。
该事项目前已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实际办理了1家省际普货企业的开业审批,办理结果已通过“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系统”进行共享。
(四)港口经营许可
该项许可已按照我厅“三级十同”目录和清单,完成了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的行政审批信息更新工作,目前该事项已满足“一网通办”要求,在网上可达到全流程的办理,属于“全流程”4星级事项。
已在“河南政务服务网”上完成了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的公示,申请材料中的“企业营业执照”已列为“可由电子证照共享”获取,待可实现在线获取后,申请人可免于提供该材料。
3、该事项目前在我省没有实际办理的记录。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
1、根据相关文件要求,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精简审批环节,压缩审批时限,创新服务机制,逐项落实相关事项提高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的管理办法,实现服务事项标准化。
2、制作服务指南,并通过河南政务官网公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许可证核发的申请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3、通过河南政务网,进行网上受理审批,受理后及时在网站予以公布,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审批结果及时在河南政务网站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4、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为申请人提供人工咨询答疑及办理进度查询。事项办结信息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具体业务办理人手机。
5、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等原则和要求,逐项明确监管责任划分,强化行政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建立健全事中事后监管体制机制。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现 “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及时公开抽查检查信息。建立市场监管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推进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部门间信息的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加强跨部门联动响应,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
(六)道路客运证经营许可核发
1、制作办事指南并通过河南政务官网公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2、简化办事流程,通过河南政务网,进行网上受理审批,简化办事流程,受理后及时在网站予以公布,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审批结果及时在河南政务网站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3、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为申请人提供人工咨询答疑及办理进度查询。事项办结信息及时通过手机短信形式发送到具体业务办理人手机。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实现 “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及时公开抽查检查信息。许可决定后将信息归集上报,及时通过信用河南平台进行公示。
(七)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
1、制作办事指南并通过河南政务网公布道路货运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2、简化办事流程,通过河南政务网进行网上受理审批,简化办事流程,受理后及时在网站予以公布,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审批结果及时在河南政务网站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3、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布
咨询电话号码,为申请人提供人工咨询答疑及办理进度查询。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及时公开抽查检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归集上报,及时通过信用河南平台进行公示。
(八)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
1、制作办事指南并通过河南政务网公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的受理条件、办理标准、办事流程、审批时限等,一次性告知企业审批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
2、简化办事流程,通过河南政务网进行网上受理审批,简化办事流程,受理后及时在网站予以公布,在承诺时间内予以办理,尽快进行申请材料审查、现场勘查、决定等程序,审批结果及时在河南政务网站公布,方便群众查阅。
3、公开办事程序,明确审批标准和办理时限,以最大程度减少审批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办理过程公开透明。公布咨询电话号码,为申请人提供人工咨询答疑及办理进度查询。
4、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实现“双随机”抽查常态化,及时公开抽查检查信息。抽查检查信息归集上报,及时通过信用河南平台进行公示。
(九)国际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经营审批(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该职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职权,我省辖区内不存有海上运输业务及海运辅助业务的经营者,我局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十)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许可
该职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职权,我省辖区内不存有从事大陆与台湾间海上运输业务的经营者,我局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十一)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
该职权属于交通运输部职权,我省辖区内不存有从事内地与港澳间海上运输业务的经营者,我局积极配合交通运输部做好事中事后监管。
(十二)建设港口设施使用非深水岸线审批(含港口岸线临时使用审批、改变港口岸线使用人、使用功能和适用范围审批)
1、推广网上业务办理,推行国土、规划、海事、水利、航道部门并联审批。我厅已将“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行政许可事项列入《河南省交通运输系统省市县三级十同服务事项通用目录》,实施层级为市县两级。建议将该行政许可事项纳入由省发改委牵头的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范围内,在项目立项阶段,与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建设用地预审等其他事项并联办理。
2、压缩审批时限。将“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行政许可审批时限压缩为10日,岸线使用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精简审批材料,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在“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行政许可受理阶段,不再强制要求申请人提供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成立文件等机构证明文件,在线获取核验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企业章程等材料。
4、加强岸线审批,改革岸线退出机制。严格落实交通运输部《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一是严肃审批文件时效。批准使用港口岸线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取得岸线批准文件之日起两年内开工建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六十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延期申请只能申请一次,延期时间不超过两年。逾期未开工建设,批准文件失效。批准文件失效后,如继续建设该项目需要使用港口岸线,应当重新办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手续。二是明确岸线使用期限。港口岸线使用有效期不超过五十年。超过期限继续使用的,港口岸线使用人应当在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向原批准机关提出申请。三是加强使用人变更管理。批准使用港口岸线后,如因企业更名或者控股权转移导致岸线实际使用人发生改变,或者改变批准的岸线用途,应当按照《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5、公示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件标准,公开办理进度。督促审批部门通过河南政务服务网向社会公开审批程序、受理条件和办件标准,推行网上可办,申请人在线申请办理后,可实时了解办理进度。
6、推进部门间信息共享应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河南省2018年“互联网+政务运行”工作方案》(豫政办明电〔2018〕30号)有关要求,督促审批部门加强“非深水港口岸线使用许可”行政许可政务资源信息目录数据开放共享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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