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列入本通告管理范围的载货汽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主要用于载运货物或牵引挂车的汽车,也包括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以载运货物为主要目的的汽车;以及由非封闭式货车改装的,虽装置有专用设备或器具,但不属于专项作业车的汽车。
二、本通告所称“入市”,是指进入郑州市东四环以西、南四环以北、西四环以东、北四环以南(以上均含本路)区域内。
三、交通秩序综合治理期间,公安、交通、城管、环保部门将对涉及入市载货汽车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理。
四、从事道路运输经营,应当依法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使用有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从业资格证。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依法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
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五、货运单位及个人、驾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道路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政通〔2009〕33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郑东新区部分区域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重型车辆在郑州市部分区域道路通行的通告》(郑政通〔2017〕16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国四标准以下重型柴油车在市区四环以内道路行驶的通告》(郑政通〔2017〕18号)、《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机动车限行措施的通告》(郑政通〔2017〕42号)等规定要求,做到高峰禁行、平峰限行、夜间通行(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专用通行证的车辆除外),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的其他规定。
鼓励使用纯电动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使用纯电动厢式或纯电动封闭式载货汽车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的,可不受上款有关通告限制。
六、从事餐厨废弃物的运输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餐厨废弃物运输服务许可证。
七、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
八、在郑州市登记注册的载货汽车,应当以道路货物运输企业或单位为单元统一外观标识。各企业或单位的载货汽车外观标识参照统一的外观标识样式设计,并融入企业或单位名称、车辆编号等元素,做到美观、大方。
统一的外观标识样式由郑州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公布。
九、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有违法所得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货物运输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处五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动车违反道路禁行标志指示的,机动车违反规定停放、临时停放且驾驶人不在现场的,货运机动车违反规定载人的,机动车载货长度、宽度、高度超过规定的,重型、中型载货汽车未喷涂放大的牌号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排放检验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擅自从事餐厨废弃物运输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对单位处以三万元罚款、对个人处以一万元罚款。
在用重型柴油车(总质量超过3500kg)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五千元的罚款。
十、将涉及载货汽车相关违法行为纳入个人、企业信用建设,推进文明交通诚信体系建设。
十一、郑州市公安局、郑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郑州市城市管理局、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对违法载货汽车发现一辆、查处一辆,并依照各自的职责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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