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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1日执行! 交管部门不得收取停车费

  以往车辆事故车辆被扣留调查,而车主到底要不要支付车辆扣押期间的停车费,这一直都是众说纷纭。2017年9月19日,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了2018年5月1日即将实施的最新修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以下简称“新规”)给出明确说法:只要是规定时间内停车费无需车主缴纳的。

在规定时间内停车车主无需缴纳停车费在规定时间内停车车主无需缴纳停车费

  “新规第五十八条规定: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并且在新规的地三十九条中规定,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39条规定:

  “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事故车辆,并开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留的车辆应当妥善保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扣留事故车辆所载货物。对所载货物在核实重量、体积及货物损失后,通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货物所有人自行处理。无法通知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不自行处理的,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办理。

  严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停车场停放扣留的事故车辆。”

来源:货运司机网 作者:责编
文章关键词: 扣押车辆 停车费 卡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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