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二)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三)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四)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五)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六)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七)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八)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九)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十)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交通运输部公开信息
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在普通公路、高速公路、货运源头等区域全面实施联合执法,严格规范查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行为,避免重复罚款。
(一)定点联合执法
对于地处省际、多条国道或省道交汇点、货物运输主通道的超限检测站,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单独实施处罚和记分。
对于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处罚和记分。
(二)流动联合执法
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检测。
对于故意绕行逃避检测或者短途超限运输情形严重的地区,要加大联合流动检测频次。
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应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处罚;距离超限检测站较远的,应当就近引导至具有停放车辆和卸载条件的超限检测点接受检查处罚。
流动联合执法人员应按照驻站联合执法的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进行检查处罚。
(三)高速公路入口联合执法
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加快安装高速公路入口检测设施(设备),加强货运车辆装载情况检测,实行检测数据和收费站入口发卡系统联动管理;
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车辆时,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拒绝其进入高速公路行驶,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由有关部门按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对寻衅滋事、堵塞车道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应依法查处。
(四)货运源头联合执法
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建立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监管信息系统,引导货运源头单位安装使用称重设备和视频监控设备,加强货车出场(站)装载情况检查,制止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出场(站)上路行驶。
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区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段的流动联合执法。
(五)联动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
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汇总本区域内违法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联合执法纪律要求
各地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严格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严厉打击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联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检查处罚时,应着制式服装,出示执法证件,申明执法检查依据和理由等;要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要配备和使用执法记录仪,实现执法全过程记录。
要严格落实执法信息公开制度,依法公开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执法结果、当事人权利等相关信息。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
加强执法监督。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组织依托12328、12389服务监督电话系统及政府机构网站邮箱等,受理投诉举报,及时查处和纠正违规执法行为;每季度对所在区域执法处罚情况进行网上公示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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