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台背景
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交通运输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明确将《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作为车辆限载标准,实现了车辆生产和使用标准、路政超限治理和交警超载治理认定标准的统一,为治超路警联合执法奠定了良好基础。
自2016年9月21日起,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整治公路货车违法超限超载行为专项行动,并在专项行动中试行了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取得了较好效果。在工作推进过程中,部分地区仍然不同程度地存在多头执法、重复罚款、以罚代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7月17日,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要求,清理并减少各类检查和罚款,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8月7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党的十九大进一步强调,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交通运输部与公安部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坚持问题和目标导向,深入研究解决公路治超乱执法乱罚款问题,联合制定了《实施意见》,已于近期正式印发。
《实施意见》从系统部署角度出发,设计了联合执法的总体架构。《实施意见》主要包括指导思想、工作原则、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联合执法纪律要求、保障措施等五个方面内容,通过创新工作机制,规范执法流程,强化科技监管,提高执法效能,全面规范路警联合执法工作机制,减少和杜绝多头执法、重复处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切实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界定了联合执法的对象
联合执法的对象主要是涉及路警治超职责交叉的车货总质量超过《公路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认定标准》的违法行为,对于其他违法行为,由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分别依法处理。例如,大件运输车辆行驶公路时,由公路管理机构依法实施许可管理和服务,涉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施管理和服务。
明确定点联合执法的主要模式
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要确定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并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意,由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实行驻站联合执法。未实施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公路管理机构负责检测和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并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及时到站实施处罚和记分。也就是说,超限检测站是派驻交警,还是通知交警到站处理,由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联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创新流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对于未设置超限检测站的普通公路,要求各地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不定期开展联合流动检测,重点地区要加大检测频次。发现违法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就近引导至超限检测站或超限检测点,按照驻站联合执法工作流程检测处理。要求通过设置车辆检测等技术设备,加强对超限超载违法情况监测,联合开展针对性查纠。
推动高速公路入口称重劝返
按照省级人民政府统一部署,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组织和指导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实施称重劝返工作。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要安装入口检测设备,拒绝违法超限超载车辆驶入高速公路,并及时报告当地公路管理机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流动联合执法程序进行处理。各地可采取专用劝返车道劝返、站内调头劝返和称重车道倒出劝返或者在高速公路收费站入口前的普通公路设置检测车道等方式,保障收费站通行效率。
强化源头监管工作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政府公布的重点货运源头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货车出场装载情况检查。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督促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积极履行监管职责,监督货运源头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公路管理机构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周边路网的流动联合执法。
实施联动管理与失信联合惩戒
各省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负责汇总本区域内超限超载车辆的检测信息和公安交管部门的处罚信息,抄送车籍所在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依法对违法货运车辆、货运车辆驾驶人、道路运输企业和货运场所经营者实施“一超四罚”。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推进货运源头单位、运输企业、从业人员、营运车辆数据库建设,及时做好严重违法失信超限超载运输行为和相关责任主体信息汇总和报送工作,依法依规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相关信息要在“信用交通”网站公布。
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规定“规范公路货运执法行为”由交通运输部、公安部、各省级人民政府分别负责。《实施意见》是对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的框架和体系提出了总体要求,并明确了省级人民政府是本区域治超工作的责任主体。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细化实化《实施意见》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执法实施方案,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严格遵守联合执法工作纪律
推行治超联合执法常态化制度化工作,目的是要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优化营商环境。《实施意见》主要是从规范联合执法工作要求和严格联合执法工作纪律两个方面,对路政、交警和运政提出了明确的“十不准”纪律要求,即:
不准制定和执行与全国统一超限超载认定标准不一致的地方标准;
不准无执法资格人员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执法行为;
不准超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实施行政检查和行政处罚;
不准制定和执行罚款收缴合并的制度;
不准利用职务便利,以各种形式收受当事人及其委托人财物;
不准对同一违法行为进行重复罚款;
不准对违法超限超载车辆只罚款不卸载;
不准违规收取超限检测费、停车保管费、通行费等费用;
不准超期扣留违法超限超载车辆不作处理;
不准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以外现场处罚车辆超限超载违法行为,原则上所有对货车超限超载违法行为的现场检查处罚一律引导至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
依规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
随着路网的不断完善,超限检测站数量不足、分布不合理的问题逐步凸显,许多路段没有设置超限检测站,影响联合执法的推行。为此,《实施意见》提出合理设置超限检测点的要求。超限检测点是开展流动联合执法时实施现场检查处罚的重要场所,作为超限检测站的有效补充,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置。《实施意见》附件3对超限检测点的功能定位及要求作了详细说明。需要强调的是,超限检测点设置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服务,打击违法运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方便对超限超载车辆及时就近开展检测认定和违法问题整改。
制定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和优化方案
超限超载车辆行驶情况处于动态变化中,与道路货运流量流向、路网结构、车辆超限超载特征等因素密切相关。因此,超限检测站(点)设置必须综合考虑上述因素,进行统筹规划和科学布局。超限检测站(点)运行后,省级交通运输、公安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运行后评估,并根据具体情况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适时对站(点)进行合理调整。
加快实现路政、运政、交警执法信息交换和共享
当前路政、运政、交警等部门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程度不高,没有形成统一的基础资源数据库,大数据技术支撑治超执法不够,制约了“一超四罚”和信用治超等工作深入开展。《实施意见》要求各地逐步实现货运车辆自动检测、车辆轴型和装载标准自动识别、违法超限超载信息自动记录、处罚信息自动转递,不断提高治超执法科技化和信息化水平
加强治超执法经费保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明确要求“完善公路货运执法财政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强调,各地要加强执法经费保障工作,从根本上减少趋利执法、以罚代管行为,杜绝乱罚款乱收费问题,进一步规范治超执法行为。
关于引导车辆进站检测问题
交警和路政执法人员要指挥引导货运车辆进入超限检测站接受检查,货车应主动配合。为避免超限检测影响其他社会车辆正常通行,要求各地逐步在超限检测站前设置货车检测通道和相应的交通标志,引导货车主动进站接受检测。要通过设置电子抓拍系统防止货运车辆逃避进站检测,发现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逃避检测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关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问题
根据《道路运输条例》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源头监管是其主责。为避免重复罚款,《实施意见》规定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单独上路检查货运车辆,可根据本地区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参与联合执法。
关于几种特殊车辆的管理问题
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违法超限超载的,由公安机关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八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违法超限超载运输的,通行收费公路时,该运次不得给予免收车辆通行费的优惠政策;通行非收费公路时,以批评教育为主,暂不实施处罚。对于载运标准集装箱挂车列车和低平板半挂车等特殊车辆治理工作,近期以车货总质量是否超过限载标准为主,暂不对外廓尺寸进行检查;下一步,将按照“分步退出、更新替代”的思路,专项部署治理工作,分阶段逐步有序推进,不断优化道路货运装备和运力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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