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完善收费公路政策的建议
公路建设和养护需要巨大的资金投入。收费公路政策的出台和实施,使我国摆脱了公路建设主要依靠财政资金的体制束缚,逐步形成了“国家投资、地方筹资、社会融资、利用外资”的投融资模式,促进了公路基础设施特别是高速公路的快速发展,对服务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发挥了重要的支撑作用。
针对收费公路发展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问题,按照国务院的有关部署,近年来,我部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各地,采取多项措施,积极进行清理规范:一是开展了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全面取消了各类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降低了偏高的收费标准。二是逐步有序取消政府还贷二级公路收费。截至目前,除新疆外,其他省份均已全面取消收费。三是鼓励各地结合政府财力状况,逐步回购经营性公路收费权,扩大免费公路范围。经过不断努力,全国“两个公路体系”正逐步形成,公众出行既可以选择以普通公路为主的、体现政府普遍服务的非收费公路,也可以选择以高速公路为主的、体现效率服务的收费公路。
对于你们提出的积极推广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政策和标准货运车型计重收费应用ETC的问题。目前,我部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一是会同部分省份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研究制定高速公路分时段差异化收费试点方案,开展试点工作。将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制定指导意见,指导各地科学有序推广和实施。二是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国际标准集装箱运输车辆实行通行费优惠,对货车使用ETC非现金支付进行优惠。
关于修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问题。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国家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财税体制、预算制度改革的新要求,我们会同有关部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的意见,积极研究推进《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工作。有关修订方案已于2015年底上报。我部将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和有关部门,进一步修改完善,争取早日出台实施。
对于你们关心的降低收费标准的问题。根据《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收费公路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并由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从我国现有情况看,统一降低高速收费标准,尚不具备条件。一是我国收费公路分为政府还贷收费公路和经营性收费公路。其中,政府还贷收费公路由地方投资建设、养护管理和收费,按照权责对等的原则,应由当地省级人民政府,结合财政保障能力、债务偿还情况等因素,自主决定是否降低收费标准。经营性收费公路是由地方政府与社会资本签订合同,相关当事方在合同协议中已经约定了收费标准和经营期限,如需降低收费标准或者缩短收费期限,均属于变更经营合同,须由相关当事方协商确定,或者由政府依法给予合理补偿。从操作可性上看,难度较大。二是现有收费公路收支缺口较大,2015年度已达到3187.3亿元。降低收费标准,必将进一步减少收费公路经营管理单位的合法收入,影响收费公路债务偿还和正常运营服务。
二、关于切实解决公路乱罚款的问题
根据全国治超工作领导小组的部署,我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从2016年9月21日起,启动了新一轮集中治超工作,并不断规范治超执法工作。一是统一按照《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2016)规定的最大允许总质量限值,认定车辆是否超限超载,解决了“超限”和“超载”标准不统一、车辆生产和使用管理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二是督促各地路政执法人员严格落实《路政文明执法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三是实行交通运输与公安部门联合执法,统一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记分和处罚,公路管理机构不再进行罚款。四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根据群众举报和媒体曝光情况,不定期开展明察暗访,坚决查处各类不规范不文明执法行为。你们提出的相关建议,在现有政策措施中已有安排。下一步,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督促各地,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三、关于规范运输各环节收费项目的问题
我们一直高度重视清理规范港口、铁路、机场的涉企收费以及取消车辆二级维护强制性检测等工作,采取多种措施,积极清理和规范。
港口方面,2015年以来,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深化港口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制定了《港口收费计费办法》(交水发〔2015〕206号),放开了竞争服务性收费,大幅精简了收费项目,降低了收费标准,实施了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制度和公示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同时开展实地督查、重点约谈有关企业,督促港口企业整改,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我部将修订完善《港口收费计费办法》,进一步规范港口经营性收费。
铁路方面,2016年以来,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铁路货物运输有关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498号),铁路总公司组织开展了涉企经营性收费的清理规范工作:一是在全路范围内开展收费自查。重点检查收费是否合理、收费行为是否依法合规、是否落实明码标价制度等。二是针对自查发现的问题,集中清理规范,并通过建章立制,实现制度化和长效化。
机场方面,民航局认真贯彻落实《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年)》,采取多项措施,规范民航物流领域收费行为。一是开展机场收费专项检查,及时纠正机场收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规范收费行为,清理不合理服务收费。二是清理规范民航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清理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负担。下一步,将按照《2017年度价格收费检查大纲》的要求,进一步清理规范民航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重点加强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或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减少服务内容等变相提高收费标准,指定经营、强制服务和强行收费等违反收费政策行为的监管。
车辆二级维护方面,为减轻运输企业负担,我部修订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1号),取消了道路运输车辆进行二级维护作业后,经营者需要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进行审核备案的规定。下一步,我部将督促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认真落实相关规定。
四、关于正确引导非标车辆有序退出市场的问题
为规范车辆运输车使用管理,2016年8月,我部联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综合施策消化存量,取得明显成效。下一步,我们将持续深入推进,确保2018年6月30日前,不合规车辆运输车全部退出整车物流市场。同时,将借鉴车辆运输车清理经验,稳步有序开展其他非法生产改装车辆的清理工作,不断规范道路货运市场秩序。
对你们提出的对非标货运车辆更新或车辆报废,应由国家财政给予适当补贴的建议。物流行业是充分竞争的行业,政府应通过制定行业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从根本上规范行业发展。按照国务院清理专项转移支付的有关精神,不宜由国家财政新设专项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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