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公布了省级补贴标准,奖补标准为1: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以下为公告原文: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关于印发《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工)信委(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发展新能源汽车的战略部署,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发展新能源汽车产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汽车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绿色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举措,既是国家的一项重大战略,也是我省加快由制造大省向制造强省跨越的重要抓手,是提升城市环境质量、服务人民群众的一项民心工程、德政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抓实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
二、落实主体责任。各市州人民政府要切实担负起推广应用的主体责任,制订工作计划,确保完成奖补政策下达的目标任务。省直有关单位要结合各自工作职责,加强指导,密切沟通联系,强化服务和监督,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开展好相关工作。
三、完善推进机制。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将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补充完善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长沙、株洲、湘潭三市人民政府要在过往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的经验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完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其他市州人民政府也要建立领导机制,统筹协调本地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并于2016年10月底前将本地领导机制建立情况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
四、强化工作措施。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统筹管理全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省经信委负责牵头制定全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相关工作;省发改委负责充(换)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营等相关工作;省财政厅负责落实相关奖补资金预算及拨付;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省发改委负责在省直党政机关和公共机构中实施分时租赁、建设充(换)电桩、租赁使用新能源汽车公务出行等工作;省交通运输厅负责公共交通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将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时办理相关规划手续工作;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用地政策落实工作;省电力公司负责做好新能源汽车充(换)电站、桩等输配电基础设施的电力供应保障等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因地制宜研究出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配套政策,及时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推广应用工作情况。[page]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6年9月30日
湖南省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政策
一、制定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
3、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
5、发改委、能源局、工信部、住建部《关于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
6、财政部、工信部、科技部、发改委、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
7、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财政厅、科技厅、经信委、发改委《湖南省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湘管发〔2015〕69号)。
二、主要原则
(一)政府引导。对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充电设施建设有关政策,结合实际,运用财政资金进行引导和支持,加快推进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及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新能源汽车使用环境。
(二)市场推动。综合考虑2013-2015年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情况和2016-2020年推广目标任务,结合国家财政补助“退坡”政策,逐步强化市场机制,持续推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
(三)产用联动。通过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积极支持我省一批具有自主创新能力、市场竞争力强的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形成规模效应,推动我省新能源汽车及相关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四)协同推进。省市州县各级共同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充(换)电设施建设及运营,市州县政府作为推广应用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奖补政策。
三、推广应用目标
根据《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励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6〕7号)要求,2016-2020年,湖南省推广应用各类新能源汽车目标任务为15.6万辆,其中2016-2020年度目标任务分别为1.8万辆、2.2万辆、2.8万辆、3.8万辆、5万辆。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推广办”)根据各市州实际情况,将全省目标任务逐年分解到各市州,各市州推广任务见附表2。同时,为加快新能源汽车在我省公交行业的推广应用,决定在14个市州开展“绿色公交”(包括天然气和新能源公交车,不含出租车,下同)推广活动,有条件的县市,也可自行申报开展“绿色公交”试点,申报通知另行下发。
四、奖补条件、标准、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奖补资金分4大类,分别为购置奖补资金、“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产业发展奖补资金(含公告奖励、销量奖励、运营奖励)。
(一)奖补条件
1、对在湖南省内购置列入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按要求提供推广的新能源汽车相关信息、在湖南省内入户上牌使用、各项使用手续完备的新能源乘用车和客车产品,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支持。
2、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2018年(含)以前新能源公交车占当年公交车保有量的比重达到85%(含)以上的,给予“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支持。
3、对省直党政机关和完成新能源汽车推广考核任务的各市州政府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国家和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4、对研发新能源汽车整车、汽车动力蓄电池产品且产销达到一定规模的省内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5、对在湖南省内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并具有一定规模的经营企业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二)奖补标准
1、对购置使用新能源客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5%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对一次性购置30辆以上新能源客车且用于租赁运营的非公交单位,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3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2、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乘用车的,按照当年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购置奖补。
3、对购置使用新能源专用车的,通过给予放宽限行等相关政策予以支持。
4、综合考虑新能源公交车保有量、普及率、推广时间等因素,对14个市州、试点县市“绿色公交”推广工作,给予每个市州县最高不超过8000万的推广奖补资金。
5、根据《2016-2020年湖南省各市州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任务分解表》,省推广办逐年对各市州进行考核,对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给予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省级奖补资金支持,并按任务完成情况分配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未完成推广考核任务的市州,不予安排奖补资金。
6、省推广办根据我省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新产品研发及运营情况,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
7、省推广办根据新能源汽车运营企业集中推广情况进行考核,给予省级奖补资金支持。[page]
(三)奖补对象和资金使用范围
1、中央、省级财政购置奖补资金补助对象是消费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在销售新能源汽车产品时按照扣减补助后的价格与消费者进行结算。
2、“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14个市州、试点县市本级政府,资金统筹用于新能源汽车推广、充电基础设施及相关配套建设。
3、产业发展省级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新能源汽车整车企业、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集中推广新能源汽车的经营企业。奖励资金用于企业技术改造和市场推广,促进省内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和汽车动力蓄电池生产企业积极创新,提升技术,降低成本,加速拓展市场;促进运营企业积极发展分时租赁、专车运营、出租车运营等集中推广新模式。
4、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发放对象是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政府(不重复发放),可用于奖补省内充(换)电基础设施所有者和运营者。中央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专项用于支持充电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等相关领域;省级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奖补资金用于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及推广应用工作。
五、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一)购置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在省内购买省内上牌使用的新能源汽车产品,由省内生产企业或关联单位(生产企业不在省内的)每半年提交一次清算报告,包括符合政策补助条件的新能源汽车相关证明材料(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再由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二)“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绿色公交”推广奖补资金采取推广达标一个奖补一个的拨付方式。凡符合条件的市州、县政府,由当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包括相关证明材料,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经信委、财政厅、交通厅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三)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市州政府分别汇总、初审省直党政机关和各市州建设充(换)电设施的奖补资金申报材料(包括新能源汽车推广量、充电设施建设数量等),再由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各地经信、财政部门提交申请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省科技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审核清算结果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四)产业发展奖补资金申报与下达
凡符合条件的单位每半年提交一次申请报告和相关证明材料(公告文件、销售合同、发票、行驶证、牌照信息和车辆技术参数等),通过注册所在地市州县经信、财政部门逐级上报至省经信委、财政厅,省推广办组织省发改委、科技厅、经信委、财政厅等部门审核、确认后,由省财政厅按程序下达省本级奖补资金。
六、执行期限
本政策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生效,截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其中,“绿色公交”推广活动的截止时间为2018年12月31日。省财政厅、省经信委将根据技术进步、产业发展、推广应用规模、成本变化、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报请省政府批准后适时调整奖补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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