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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道路运输条例2015年1月1日起实施

  2014年12月30日,哈密地区道路运输局、地区交通局、哈密市城市客运管理处等职能部门以及相关企业,在时代广场宣传从201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

  据了解,此次实施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道路运输条例》(简称《新疆道条》)共分七章、五十八条。全面规范了道路客货运、机动车维修、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汽车租赁、道 路运输站(场)、货 运代理(代办)等道路运输领域各有关方面行为,并对国家机构改革后移交至交通运输部门的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管理职能进行了明确规范。

  《新疆道条》的修订不仅加强了对行业的监督和管理,还增加了大量服务社会、服务百姓的内容。

  考虑到新疆各地州间路程较远,冬季严寒,个别地段路况不佳,客运车辆一旦发生故障不及时处理,将造成旅客长时间滞留,甚至给旅客的身体健康和安全带来危险。因此在《新疆道条》中明确了班车经营者因车辆故障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快速调度车辆救援。

  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发展。《新疆道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村道路客运发展,推进城乡客运一体化,并规定农村客运可以实行区域运营、循环运营、专线运营等方式,实行公交化运营并享受公交财政补贴和税费优惠的,应当执行城市公共汽车服务标准和票价政策。

  《新疆道条》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城市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后,应当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签订经营权使用合同,对运输经营行为、服务质量、运输安全等进行约定。

  为方便广大乘客购买车票,客运站将按规定使用统一的公路客运联网售票系统,并提供窗口、网络、电话等多种便民售票服务。

  高速公路单程运行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单程运行400公路以上道路旅客运输车辆应当随车配备2名以上驾驶员,每名驾驶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来源:哈密日报 作者:凯恩
文章关键词: 道路运输条例 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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