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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速货车将告别历史舞台 生产企业进行转型升级

  2014年11月17日,工业与信息化部通过其官方微信发布了《关于开展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升级并轨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

  《通知》指出,自2016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新产品执行与轻型载货汽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2017年1月1日起,低速货车产品类别将从《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管理中取消,届时各相关企业应停止生产、销售低速货车产品。

  低速汽车近些年已经很少被提及,除了部分低速电动车。之所以被称为低速电动车并非因为这些车辆装载的是铅酸电池,而是因为这些汽车的生产企业并没有汽车的生产资质,如山东时风。

  但低速汽车却并不是一个新名词。它曾是老的农机部被撤销后留下的一个历史遗留产物,一些原来的农机公司并没有获得整车生产资质,才有了低速四轮车的概念。车型主要包括部分平头低速货车。

  低速货车与三轮汽车是C3驾驶证规定的驾驶车型。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小于或等于70km/h,最大设计总质量小于或等于4500kg,长小于或等于6m,宽小于或等于2m,高小于或等于2.5m,具有四个轮的货车。

  工信部产业政策司强调,此次调整是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执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要求,进一步推动道路机动车辆节能减排和安全水平的提高。

  针对此次工作,工信部指出,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应加大产品结构调整力度,及时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汽车零部件等其他产品,其中转产专用汽车及挂车的,应满足《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09〕第45号公告)的要求。

  低速货车生产企业在2017年前满足以下条件的,可申请升级为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升级后,该企业及集团内其他企业均应注销低速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生产资质。

  工信部指出,所有申请升级的企业应满足以下六个条件,即与汽车生产有关的总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18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含土地价值等无形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应具备年产5万辆轻型载货汽车整车和车身、车架、车桥的生产能力;应建立产品研究开发机构,掌握车身、底盘等关键技术,具备必要的研发及测试能力;应符合《商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工产业〔2010〕第132号公告)中有关轻型载货汽车生产企业准入条件要求;企业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1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5千辆。为鼓励企业兼并重组,对于多家低速货车生产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2011年至2013年的低速货车平均年产销量应超过3千辆,或2014年及以后每年平均产销量应超过1万辆(该企业集团中只能有一家企业升级,其他企业不得升级);低速货车生产企业或其所在企业集团已具有载货汽车生产资质的,则该企业不得升级。

来源:第一财经网 作者:郝记
文章关键词: 低速货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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