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局获悉,新修订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速公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可利用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作为超限超载证据,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此外,《办法》规定,车辆通行高速公路应当按照规定交纳车辆通行费,不得调换通行凭证或者使用伪造的通行凭证;不得以跳磅、冲磅、垫磅、绕磅等方式妨碍计量器具正常计重;不得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车辆交费优惠证明;不得假冒法定免费通行车辆;不得假冒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免费通行车辆。
据了解,2009年广西高速公路实施货车计重收费后,超限超载车辆并未显著减少。利用收费站的计重数据和信息作为认定车辆超限运输的证据,提高路政执法工作的效率,及时有效打击违法超限运输行为很有必要。《办法》指出,高速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计重仪器、监控系统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超限超载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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