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青岛市环保局获悉,2012年12月3日,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实施国家第五阶段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放标准的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我国燃气汽车统一执行国五排放标准,该举措旨在改善空气质量,控制氮氧化物排放量。达不到国五标准的燃气汽车,将不予以挂牌。青岛市环保部门将联合相关部门一道,做好监管工作。
加严汽车排放标准旨在改善空气质量
据了解,本次加严燃气汽车排放控制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和《国务院关于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批复》中“关于严格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推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进程”的要求,按照《车用压燃式、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Ⅲ、Ⅳ、Ⅴ阶段)》(GB17691-2005)中“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第五阶段排放限值”提出的具体落实措施。
据有关专家介绍,实施国五标准,环境效益最突出的是降低了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与国四标准相比,按照单车排放计算,氮氧化物由每千瓦小时3.5克减少到每千瓦小时2.0克,氮氧化物排放降幅为42.9%,对于推进机动车氮氧化物减排必将发挥重要的源头控制作用。
1月1日起,燃气汽车执行国五标准
《公告》规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所有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的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必须符合国五标准的要求,相关企业应及时调整生产、进口和销售计划;生产、进口气体燃料点燃式发动机与汽车的企业,应按国五标准要求向环境保护部提出环保型式核准申请,并按时报送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计划、年度报告以及车辆识别代码(VIN)信息。环境保护部对通过审核的车型颁发环保型式核准证书;汽车生产企业作为车辆排放控制的责任主体,必须建立和完善环保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切实加强生产过程环保达标管理、关键部件质量控制、车辆排放自检等工作,确保实际生产、销售的车辆稳定达到国五标准要求。环境保护部将采取定期检查和抽查的方式,不断加大机动车环保生产一致性检查力度,全面强化机动车生产企业的环保监管。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将责令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撤销该车型的环保型式核准证书,并予以通报。
达不到国五标准的燃气汽车不予挂牌
《公告》要求,地方各级环保部门在机动车尾气排放定期检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等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排放标准规定。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车辆,各级环保部门不予核发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并配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停止其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对生产、进口、销售超标车辆的,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据青岛市机动车排气污染监控中心负责人介绍,下一步,青岛市环保、公安、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将按照环境保护部的《公告》要求,认真做好燃气汽车生产、进口、销售和注册登记等环节的监管工作,严格执行燃气汽车国五标准,对达不到国五标准的,禁止生产、进口、销售、转入和注册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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