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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货运车超载最低罚一千元

  2012年2月1日,是《青海省治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实施首日,省交通厅就新《办法》宣传贯彻情况分别赴海东地区、海南藏族自治州、海北藏族自治州的治超站、收费站、交通路政大队实施全面检查。

  《办法》规定,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以上不足百分之五十的,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足百分之百的,处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超过车货轴荷、总质量规定标准百分之百以上的,处以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经检测认定符合绿色通道通行规定的货运车辆超限超载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通行费用、公路赔偿费,由公路管理机构实行现场告诫、登记,并将超限超载运输违法信息抄告车籍所在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车籍不在本省的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除按本办法规定处罚外,实施处罚的部门应当将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违法情况抄告车籍地有关监管部门。

来源:西海都市报 作者:综合报道
文章关键词: 货车 超载 青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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