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油价上周暴跌超过9%”的背景下,虽然十分不情愿,但我们仍不得不承认,国家发改委所谓“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具备下调条件”的说法依然是成立的。因为按照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必须同时满足这样两个条件,即“连续22个工作日”和“国际原油平均价格变化超过4%”。而上周国际油价的变化,显然并不能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
但是,承认“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具备下调条件”合乎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并不等于也应该承认“国内成品油价格暂不下调”本身就是合理的。一方面,在当前膨胀压力不断增加、CPI指数屡创新高的物价形势下,“国际油价上周暴跌超过9%,但国内成品油价格依然维持在历史最高位”的情况,根本就不具备现实的合理性,非常不利于控制通胀、稳定物价。
另一方面,更重要的是,从维护消费者利益的政府定价初衷看,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本身并不合理。上述定价机制实施两年多来,成品油价格的调整总是呈现出一种“涨多跌少”、“快涨慢跌”的格局。显然,这不仅是一个直观印象,也是一个算术逻辑上的事实——依据现行定价机制,原油价格22天从100美元涨到104美元,成品油价格便可以上调,但如果原油价格22天又从104美元跌回100美元,成品油价格则不必下调,因为104美元的4%并不是4美元而是4.16美元。这意味着,现行定价规则乍看似乎公平,但事实上是一个更有利于涨价而不利于降价的规则,因此,它同时也就必然会是一个更有利于石油企业而不利于消费者的规则。
在现实生活中,相比零散的消费者,处于高度垄断地位的石油巨头们,对于成品油价格的调整,原本就拥有更为强大的博弈手段和能量。因此,为了彻底改变这种状况,实现《价格法》所确定的“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目标,现行成品油定价机制应尽快被改革调整。
究竟如何调整,笔者以为,不妨建立一个更具现实针对性的非对称成品油定价机制。具体做法是,将成品油的涨价和降价条件分别制定,如将成品油的涨价条件仍确定为“22个工作日”和“4%”,而对成品油降价条件则相对放宽,如“11个工作日”、“2%”。这样一来,成品油价格便会形成一个“快降慢涨”、“涨难跌易”的局面,既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平衡制约石油巨头的优势、维护消费者权益,也有助于降低国际原油价格过快上涨带来的冲击、维持我国整个市场物价的相对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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